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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准备投案等同于自首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1

  日前,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于显爱诈骗一案依法得到改判,原审判决认定的自首情节被推翻,其刑期也由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改为有期徒刑十年。那么,案发前准备投案是否等同于自首?详细解答请阅读下文了解。

  日前,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于显爱诈骗一案依法得到改判,原审判决认定的自首情节被推翻,其刑期也由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改为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缘起2012年初李沧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村干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其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刚被刑事拘留,其弟就找到于显爱,希望后者能帮其兄办理取保候审。于显爱应允后,以需要资金打点关系为名,先后两次从李某弟弟处索要钱款共计60万元。

  两周后,李某的弟弟得到了其兄被批捕的消息。于显爱在被李某的弟弟电话追问时,竟谎称能帮助其兄办理缓刑,但需要100万元打点关系。李某弟弟遂又到于显爱家中交给其20万元。

  此后,于显爱将这8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和生意投资。2013年3月,李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发现受骗后,李某的弟弟多次向于显爱索要被骗的80万元但都如石沉大海,遂于2014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因在于显爱家中摸排守候未获,7月18日,警方以招揽工程为由,将于显爱约出并予以抓获,次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两天之后,于显爱家属将所骗钱财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9.6万元退还给被害人。

  该案经李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27日,于显爱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根据开庭期间部分证人提供的证言,认为被告人于显爱在案发前已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遂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结合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李沧区检察院认为,本案在两次开庭审理期间,经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刘某、魏某所作的“于显爱于2013年 2、3月份曾主动联系并提出将涉案款退还给被害人”的证言,与他们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出入较大,且不能认定于显爱有自动投案的行为;而对于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于显爱之妻谭某关于“于显爱欲投案并退钱”的书面证言,办案检察官认为由于证人与被告人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夫妻,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庭审期间,辩护人均未提交此份证言,该证据可信度不高,不应予以采信,也不足以证明于显爱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沧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显爱系自首,没有法律依据,确有错误,遂向法院提出抗诉,后经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得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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