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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与坦白相关的刑事用语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1

  与坦白相关的刑事用语有哪些?与坦白相关的数个刑事用语主要有:投案、供认、自首、认罪、拒不认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投案即自动投案,无论罪行败露与否,“把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是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中的一个;

  供认即有罪供述,在接受讯问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即被告人供述,是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项证据,其在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审判阶段是认罪;

  自首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认罪一般是针对法院审判阶段,供认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什么积极影响,但如果不作供认,而又有证据证明犯罪的,则只会落下认罪态度恶劣的后果。

  拒不认罪是认罪的对称,我国的刑事判决并不决定于行为人认罪不认罪,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照判不误,但认罪不认罪确可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在一系列刑法司法解释中,法律规定对于一审判决前能够当庭认罪的,一般要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量刑意见》中对当庭认罪的,给予了10%的减刑幅度。相反,拒不认罪的,会得到较重的顶格的判决,比较明显的是近期北京的李某某强奸案,同案的其他三名被告人由于认罪,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详解并赔偿,获得了明显的轻判。

  坦白与供认、认罪有相通之处,都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供述,但所处的阶段有区别,所反映的悔罪态度有不同,因此国家所给予的刑罚待遇也不同。坦白与自首是刑法中给予从轻处罚的刑事制度,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特别规定了对于“坦白“从轻处罚条款。自首得到认定的,从轻处罚的幅度还要大于坦白。“自首”是“坦白”的高级表现形式,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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