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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未成年犯帮教工作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5

  摘要: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抓好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教育。但是要注意全力营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本文将由本网小编总结一些未成年犯帮教的经验,以作借鉴。具体内容如下:

  未成年犯帮教的经验分享如下:

  一是坚持寓教于审。

  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抓好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教育。他们在案件开庭以前深入社区、学校进行社会调查,与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看守所管教、被告人所在学校或单位的相关人见面,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创建“圆桌审判”制度,营造轻松的气氛,以减少被告人的心理压力,让未成年被告人在宽松的环境中自觉接受审判,力求取得最好的教育效果;在审判中建立心理疏导、评估、矫正工作机制;宣判后及时梳理总结,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所处刑罚的根据,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教育。

  二是惩教结合。

  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官们科学合理适用刑罚的程序和结果,以“帮”为指导思想,在处罚方式上强调“准”,在适用刑罚时体现“宽”。

  三是延伸帮教。

  法官们在审判后延伸帮教,建立帮教档案,落实“一对一”结对帮教措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在校学生,法官积极与学校联系,帮助未成年罪犯重新回到学校学习;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有关知识,告诫学生知法、守法、懂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四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完善少年法庭辅助体系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参与帮教工作。

  首先,完善“政法一条龙”体系。人民法院重视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网络,在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庭后考察等方面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治的合力。其次,完善“社会一条龙”体系。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和完善配套工作体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帮教,全力营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现阶段未成年犯帮教的不足

  (一)社会帮教力量薄弱、内容和形式不适应时代需要。

  目前社会帮教的骨干力量是居委、村委会的干部和派出所民警,部分居委、村委干部认为帮教是司法机关的事,对帮教工作敷衍了事,而帮教人员中年龄较大的老同志居多,他们与帮教对象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利于思想感情的沟通,使得帮教工作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加之社会帮教工作没有把帮和教有机的结合起来,往往是教而不帮,即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帮助少,对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无力相助,以至于社会帮教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人民法院帮教工作存在局限性。

  人民法院对已判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回访考查,开展帮教活动。由于案多人少,办案人员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延伸工作基本上处于谁审判谁负责的状态,承办人员往往是忙里偷闲、见缝插针地做工作,而对帮教工作无具体的考核标准,全凭法官的自觉程度与对社会的责任感,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帮教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的帮教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的规范管理。此外对于就学、升学、就业、生活困难及社会歧视等问题,如果其他职能部门不支持不配合,法官们也无能为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已决未成年人被学校劝退、开除,找不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受到社会歧视。

  (三)社会帮教没有管理的职能部门、未形成规范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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