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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7

  摘要:三审终审,死刑缓刑,执行复核,这个制度是一个怎么样的制度问题的呢?主要的内容详情是需要怎样满足的呢?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该制度的设计知识。

  “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就是死刑案件经过三审终审后生效,但生效的死刑判决还要经过死刑缓期和执行复核程序后才能决定是否交付执行。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1.取消死刑复核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

  这里的三审终审制指的是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与普通案件的三审终审不同。所有的死刑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初审。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自动上诉到二审;所谓自动上诉,是指强制上诉,该上诉权不得放弃。二审由高院进行全面审理,而且为保证死刑案件的判决质量,必须严格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自动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事实不清楚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可以在北京本部进行,也可以到原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所在地所在地。三级审理都要有严格的期限限制。三审判决为生效判决。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合议庭人数不能是3人,至少5-7人,而且法官必须是很有经验的法官。合议庭评议实行绝大多数通过原则。

  2.死刑判决生效后,缓期执行。

  死刑判决生效后并不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而是实行死刑缓期制度;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取消。所谓死刑缓期制度,就是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并不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执行判决,而是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再进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允许被告人通过法定渠道进行自我救济或者由有关司法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根据死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死刑缓期可规定不同的期限,但要有一个最短期限,也要有一个最长期限。笔者以为在半年至两年之间为宜,时间太短不足以审判监督程序发挥作用,时间太长则难以体现死刑的威慑力。

  3.死刑缓期届满后,进入执行复核程序。

  死刑缓期届满后,执行死刑前,还应该有一个复核程序。因为此时也许出现了不应执行死刑的新情况,判决的执行便不应核准;当然,如果此时发现了此前未被发现的犯人不该判处死刑的情形,也不应核准执行。这里的复核为单纯的核准程序,属于法院内部的监督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也无需检察机关或者律师的参加。如核准,则执行死刑;如不予核准,也只是不予核准,原判决中止执行,但仍然有效。由于此前死刑判决已经生效,该复核程序所核准的不是死刑判决,而是死刑判决的执行,因此称为死刑执行复核。复核庭执行复核后作出的不予核准的结果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查结果,此时复核庭的性质相当于审判监督庭,随后即转入审判监督程序。复核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合议庭一样不能是3人,至少5-7人,法官也须是很有经验的法官。死刑执行复核没有时间限制。复核庭评议案件实行绝大多数通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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