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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9

  摘要:我国存在死刑和死缓两种刑罚制度,它们看似相近,但却相差很大。死刑与及死缓之间存在着怎么样的关系呢?需要如何进行应用关于死缓呢?下面,本网编辑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那么死刑与死缓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完全充分、则可以直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就说明该人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

  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

  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有特殊身份。

  如少数民族、华侨、归侨。

  7、是否可能是“活证据”。

  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8、是否是农民的土地纠纷、邻里纠纷、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纠纷,由于这些人并非是十大恶极的人,考虑到稳定的因素应适当考虑死缓。

  这些都是实践中审判机关在适用死刑时一般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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