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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有哪些呢?下文为大家介绍:

  1、偶发性、冲动性和盲动性

  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生世界观尚未形成,道德观念极不完整,法制观念淡薄,活动能力超过认识水平。他们一般感情容易冲动,好奇心强,又缺乏自制力。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说干就干,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犯罪前一般没有预谋和心理准备,常常是在某种偶然的事件(甚至是傲不足道的小事)的引发上,临时起意。当他听到、见到、遇到外界的某种情境而受到刺激,如**刺激、金钱刺激和与他人吵架引起感情冲突而爆发出来的性欲、物欲或激起仇恨心,或遇到某种刺激起哄,或因强烈的报复心、好奇心驱使,便会导致越轨行为直至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具有的独特的征象和标志。

  例如:某技工学校17 岁的少年小林,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毕业前在某工厂实习。一天早上,在去工厂实习的路上,由于怕上班迟到,在下公共汽车匆忙过马路时与一骑自行车的路人相撞。骑车人下车后不依不饶地揪住小林的衣服领于纠缠,令小林火冒三丈,随手便拔出随身携带的实习用的电工刀捅了对方几刀,致使对方当即死亡。就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顷刻之间变成了杀人犯。

  从这起突发性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案犯作案时所表现出来的盲动、冲动性更具有其鲜明的未成人的个性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发性特点,在强奸犯罪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专家们指出,这是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发展和好奇心理的双重作用下而衍生的一种畸形心理状态。而某些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对此类犯罪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催化作用,值得人们的高度重视。

  例如:17岁的高中生李某某,正处于青春萌动期,身体健康、强壮,喜欢新奇、刺激,在看了学校中传抄的**手抄本之后,躁动不安,按撩不住性的冲动,总想找个女孩子模仿试一试,便把邻居家 8岁的小女孩骗到自己的卧室里,掐其脖子,使其窒息,实施强奸。施暴后,见小女孩还活着便将其掐死。后被判有期徒刑15 年。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在行动上还往往表现为过分的盲从,辨别是非能力相当差,意志薄弱,好奇心强,盲目听信、跟从,以致在毫无心理准备的状态下,走上犯罪道路。

  2、 娱乐性

  未成年人是喜欢游戏和玩耍的。如果有正确的引导,他们会在游戏中锻炼身体、增长知识。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时,他们往往会出于游戏、玩乐的动机,作出恶作剧,越轨,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以玩乐等形式进行恶作剧的犯罪活动,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又一个特征。与成年罪犯主要出于利欲而进行犯罪活动不同,未成年人常常因为精神空虚、无聊,追求享乐,寻找刺激,把受害人的痛苦当作自己的快乐而进行犯罪。这种游戏型的犯罪,严重侵害了公共安全、财产或人身利益,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例如,在我国的湘西某中学,学校女厕所接连发生数起流氓案件。正在解手的女教师和女学生有时会莫名其妙地被下面捣过来的竹棍捅着阴部,疼痛异常,站立后还有得意的笑声传来。从此吓得女生不敢上厕所,有些人宁愿憋住回家。经当地派出所立案侦察后发现,作案者为该学校一名 15岁的初二学生。当问及为什么要这样做时,他说:我觉得很好玩,尤其捅得她们大喊大叫时,觉得开心,很过瘾!”结果该少年被送进少年教养机构进行管教。

  3、纠合性和团伙性

  纠合性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心理学研究发现,未成年人开始自我意识增强,独立意识日趋明显,他们力求摆脱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正规教育的束缚。但他们在这一年龄段所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又使得他们不得不带有极大的依附性,他们有社交的要求,渴望友谊,不耐孤独。他们迫切希望被别人了解,希望为他人,为群体所接受。正是这种心理状态,导致某些未成年人在脱离家庭管教和学校的教育之后,对他们旧有的依附对象发生新的转移,转移到他们崇拜的、与自己的消极心理相投合的人身上,转移到可以发挥自由意志、为所欲为的群体之中。心理上的共同需要使这些违法少年走到一起,形成一种对社会集体呈游离状态的“小社会群体”。这种群体正好缓解了违法少年心理活动中独立性和依附性的矛盾,顺应了未成年人“向群性”的特点,也隔绝了未成年人接受正确教育的途径。这种“小社会群体”的特点是:排斥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生价值观念,拒绝社会秩序、道德、法律的约束。它是不良少年在其中倾泄过剩精力、寻求同伙支持和赏识、低级趣味的刺激和不正当欲求得以共存的小天地。这些群体中的少年往往住在同一胡同、同一个村庄,既是同学又是街坊邻居,年龄相差不大,从小一同长大,一起上学,学习成绩均差,没有家庭温暖,共同旷课,共同逃学,共同辍学,共同待业,共同理解,经常一起吃喝玩乐,寻求精神的和物质的刺激。由于他们有共同的经历、共同的需求,其思想、道德、情操也基本相同,从而吸引他们为了共同的目标纠合在一起,可以说往往是臭味相投、一拍即合。

  许多实例说明,即使没有犯罪分子加入其中进行教唆,这些原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未成年人聚合在一起互相熏染的结果,也会强化他们违法犯罪的倾向,导致他们进行犯罪活动。当他们看了港台影视、录像、侦破小说中的什么帮会组织之类的活动,即会引起他们的兴趣,立即进行模仿。结拜兄弟姐妹,宣誓立规,封官衔、排名次,并模仿港台影视、录像、小说中帮会的名称,也取名为“十三太保”、青龙帮”、龙虎帮”、飞鹰帮”、无情剑帮”等名称。纠合在一起的这些少年,往往互相壮胆,互相协作,形成一股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无恶不作,胆大心黑。这样一来,这种“小社会群体”往往会逐渐由落后群体升级演变成货真价实的犯罪团伙。如果其中有先行犯罪的少年或成年教唆犯的影响和纵容,则会使这种演变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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