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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君贩卖毒品罪,成功降档减刑2年半——精彩一案

来源:原创 作者: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1-10

精彩一案——F君贩卖毒品案

 

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号】

(2021)川0183刑初93号

【辩护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周阳

【推介理由】

本案系较为常见的贩卖毒品案件,数量不多,争议不大,之所以将本案作为“精彩一案”推介,主要在于笔者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成功的辩护策略,使得原本公诉机关建议量刑的7年6个月,当庭降格变更为5年。其中的关键点不在于辩护人寻找到了法定减轻情节,而是找到了其他的辩护空间,使得在开庭前与公诉机关成功达成“诉辩交易”,最终让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F君与被告Z女在邛崃市羊安镇黄塔街120号租住房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M、G,被告M、G购得毒品以后,将毒品分装放于邛崃市羊安街道黄塔街107号租住房。当日13时许,被告人M、G在租住房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给X、H(均以被行政处罚)。被告人G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搜出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242克。2020年11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F君、Z女抓获,从二人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蜀西南三路云翔金谷小区1栋1单元11楼66号房屋内搜出16包甲基苯丙胺,净重11.37克、4瓶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净重4.24克。

另外,被告人F君与被告Z女系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吸毒人员。2020年11月16日14点3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和硕东街128号南城都汇小区将被告人F君抓获。当日16时20分许,民警在F君的带领下,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南三路111号1栋1单元11楼66号将被告人Z女抓获。

【办案思路和过程】

笔者是作为被告人F君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刑事辩护。

一、初期的辩护思路和过程。

在介入辩护后,通过会见被告人F君和与办案单位沟通,辩护人就对案件初步判断为“无争议”案件(被告人F君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唯一的辩点在于在被告人F君租住处查获的约15克甲基苯丙胺的所有人归属,如果能够成功将上述毒品的所有人辩护到为同居的Z女所有,那么被告人F君的涉毒数量将会大大减少,法定刑期会在3年以下。如果此点未能辩护成功,被告人F君的法定刑期就在7年以上(即使被告人F君存有一般立功的情节,但在毒品辩护当中的一般立功情节基本上不会减轻降格处罚)。故此,以上为辩护人办理本案的初步思路。

二、后期的辩护思路和过程。

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查阅并仔细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存在严重的证据漏洞问题,主要以下两点:

1.侦查机关在被告人F君和Z女的租住处查获16包甲基苯丙胺和4瓶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后,没有让被告人F君进行指认以及当被告人F君面进行称量,也就是说,在案证据当中欠缺被告人F君的指认照片和称量照片,由此辩护人作出“理论上”的推断:案涉毒品非被告人F君所有,被告人F君不知道毒品数量这两个事实。

2.毒品扣押清单编号、移送鉴定的检材编号与毒品鉴定意见的检材编号均不一致,甚至出现扣押移送鉴定的检材性状描述与鉴定意见上的检材性状描述不一致。

从基本案情可以得知,本案的检材共计21份(被告人G身上搜查出的1份,以及从被告人F君租住处搜查的16包和4瓶)。侦查机关的扣押清单以及送检检材上的编号数量为21个,但在毒品鉴定意见上的检材编号就变成了22个,再仔细的看,发现在扣押移送清单上描述为白色晶体的毒品性状,在鉴定意见上成了红色药丸。经计算,出现上述错误的毒品数量共计4.76克(让辩护人感到“遗憾”的是即使扣减4.76克,数量仍然在10克以上)。由此,辩护人考虑将以毒品鉴定意见的证据瑕疵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就上述问题和观点,辩护人未与公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仅提出了毒品数量未告知被告人F君,因此向公诉机关提出对本案贩卖毒品的数量有争议的辩护观点。

三、庭审前的“辩护突袭”

庭审当天,公诉机关以被告人F君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15.61克,向法庭建议量刑7年6个月,并就辩护人提出的“毒品数量未被告人F君”的情况提供了新证据(侦查机关取了一份毒品数量的告知笔录)。当辩护人“突袭”提出对毒品鉴定报告的意见时,公诉人无奈与我方达成“诉辩交易”,将原本仅从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情节,同意降格减轻处罚,并最终达成5年的刑期。

【裁判结果】(仅摘录被告人F君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F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F君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F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F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F君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收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F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F君具有立功、坦白、认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F君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常见的、基本事实清楚的毒品犯罪案件,能为被告人F君从从轻处罚辩护到减轻处罚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疏忽大意,给了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和机会。同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隐瞒”发现的证据漏洞,在开庭时的“突然袭击”的辩护策略也是本案取得好结果的重要原因。试想如果辩护人将发现的证据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毫无保留的全部告知公诉机关,那么只需要一份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本案就铁定7年6个月的量刑没商量。另外,被告人F君存在一般立功的情节也是本案成功的原因之一,若被告人没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我想法院无论如何也会让公诉机关补充证据进行合理解释。

【心得体会】

从本案的办理来看,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辩护策略是辩护工作中的一种智慧,有时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可能有人会觉得本案中的方式“胜之不武”,但我认为能发现案卷证据中的漏洞和问题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专业能力和辩护智慧的体现,不存在“不武”,而且能够通过本案中的辩护策略成功的情况本身就有可能是我们的对手“不认真”导致的。不过未来在认罪认罚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下,这种以辩护策略为主的机会应该会越来越少。

二、根据案件进展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辩护思路,辩护律师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变化发展以及案情了解的程度变化来作出不同的应对方案。有些刑事案件可能嫌疑人告诉律师的是侦查机关都没掌握的事实,也有可能嫌疑人告知的事实与侦查机关掌握的完全不一致,那么就需要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进行调整。

三、在各方面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做“诉辩交易”。既然是交易,那一定就是双赢,所以我认为在条件合适时,是可以进行的。

四、认认真真的办案,仔仔细细的阅卷,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认真仔细的办理案件本身就是执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有一句俗语说的好,“刑事律师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虽说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都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有组织的办案单位,但偶尔的粗心大意也是必不可免的,而办案单位一旦发生了疏忽大意的情况,那就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机会,这个机会也只能通过认真办案,仔细阅卷才能够把握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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