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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介绍卖淫罪

来源:原创 作者:刘倬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1-10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杨扬律师

【案件背景】

2019 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太升路、春熙路附近酒店门口散发招嫖小卡片,并分别于该晚不同时间介绍失足妇女刘某某、兰某某为嫖娼人员周某某、孔某某、杜某某、张某提供性服务。后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与被告人交流沟通;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犯罪记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最终获得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但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拘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所得 1600 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李某某持有的招嫖小卡片、手机 1 部、电脑主机 1 台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介绍买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犯罪记录,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9)川0105刑72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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