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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员工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之我见

来源:网络 作者:刘倬 时间:2018-06-2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者要求购买社保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还是有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开支,采取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来规避不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到底签订《承诺书》有何种法律后果呢?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以下两点个人见解:

一、关于《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即不能以双方约定来排除法定权利。因此签订《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在法律上是无效协议。

二、以签订《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来规避不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首先,因为系无效协议,所以用人单位仍然会面临被社保机构征缴以及处罚的法律风险;

其次,若员工因病产生医疗费用或者发生工伤等情况出现,用人单位将面临赔偿的法律风险;

再次,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以上观点,属个人拙见,不足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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