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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执行过程中的优劣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9

  醉驾入刑自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公民守法意识明显增强,醉酒驾驶的比率下降。这与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出再也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立法予以明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其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该规则实施以来,效果明显。“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可以说,法律执行力度最大、效果最佳的,就是醉驾入刑的规定。

  一、“醉驾入刑”规定执行得好,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令行禁止

  《刑法修正案(八)》一经通过,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依法行使职权,一旦发现醉驾者,不论醉酒原因如何,一概严格依法处理,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震动。可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是法律能够被严格遵守的关键。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实践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存在,法律规则意识的缺失,始终是我们社会的一大通病。

  从整体上看,我们民众还没有形成严格守法的理念,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见到利益争着上,得罪人的事争着让”,因此不少法律还只是停留在纸面形式,仍是像霍尔姆斯所说只是“书本上的法律”,而不是“行动中的法律”。不能完成这种转变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从颁布到执行通常会出现“中间梗塞”,即执法者未能真正严格执法。

  另外,严格执法也会培养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严格执行“醉驾入刑”的好处在于,它有效带动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使得自觉抑制酒后驾驶的氛围在全社会逐步形成。

  (二)无“空子”可钻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该修正案没有给公安机关留下过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即一旦醉酒驾驶,就应当入刑,并不考虑案外因素,这也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认为法律像“一根橡皮筋”的观念。因为“醉驾入刑”规则没有给公安机关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一旦醉驾,不论何种原因,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此以来,不仅仅产生了很好的执法效果,而且向人们传达了一个很明确的信号,即一旦醉驾,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逃脱刑事责任。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醉驾入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给说情者任何机会,也不给执法机关“法外开恩”提供运作空间,这就能保证执法的公正与高效,而这一点正是目前我们社会所普遍缺乏的。在实践中,一旦违反规则,许多当事人不是甘愿受罚、迅速纠正,而常常是找领导批条、亲友说情、熟人疏通,“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以至于现在成了没有批条、说情的案子成为例外的、不正常的,批条和说情的现象反而常态化了。产生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在法律适用中不能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徇私情。执法中,平等对待是对规则意识最有力的教化,这也提高了社会有序运行的整体成本,人们普遍树立规则意识,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

  在机动车驾驶活动中,如果大家都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而且有利于保持交通秩序的畅通。

  (四)常抓不懈

  自“醉驾入刑”规则颁布后,公安机关雷厉风行,一抓到底,无论是白天执法检查,还是夜间设岗抽查,始终常抓不懈,这就提高了执法的威慑力度。此种执法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从而产生了良好的执法效果,这说明只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自然会产生预期的效果。

  当然,“醉驾入刑”能够做到常抓不懈,也与社会舆论监督具有密切关联。公众普遍意识到醉驾害人害己,危害生命,对醉驾行为深恶痛绝,对马路杀手人人痛恨。公众的对保护生命健康和公众安全的共识以及监督也是督促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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