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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9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又是具有复杂性的,需要厘清单位与单位自然人的区别和认定单位有无法人资格和刑事责任能力,排除那些不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情况,来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以更明晰地认定单位犯罪。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单位与自然人

  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首先必须考虑,作为单位业务活动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成员的行为到底是自然人意思的体现还是单位意思的体现。否则,便难以认定单位犯罪。

  这是因为,一方面,单位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是单位的现实组成部分,从属并服从于单位的整体意思;另一方面,他又是具有自己独立人格和思想的自然人,他完全可以作出区别于单位并独立于单位的社会行为,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单位成员的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在单位犯罪活动中的行为,既可能是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可能是他本人的个人意思。

  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现行刑法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最高院对刑法的规定做了限制解释,认为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只有同时具备独立财产、行为能力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成立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力。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据此,只有对那些能充分体会到罚金的激励功能,并在罚金的激励下积极主动加强内部管理的单位,认定单位犯罪并判处罚金才有意义,也只有这些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有独立财产的单位才能缴纳罚金,有行为能力的单位才能积极加强内部控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需要同时具备独立财产和行为能力。此外,罚金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威慑实现的,罚金对单位最严厉的威慑,在于通过剥夺财产使其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这样一来对无法破产的单位,罚金的激励功能就是不完整的。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种情形下应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予以否认。

  第一种情形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况不作为犯罪: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设立公司、企业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则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虽然这个公司、企业成立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它成立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也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不按照单位犯罪论。

  3、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也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第二种情形源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资格否认。即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个人得好处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自然人行贿罪定罪处罚,不以单位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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