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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多次携洋酒入境不报税销售如何处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6

  被告人赵某慧逃避海关监管,多次走私洋酒入境并销售给他人牟利,偷逃应缴税额165000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决赵某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海外代购日益成为一些常出国或旅居国外人士的职业,虽能赚钱,但也不能被钱蒙了眼。海南新某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赵某慧利用身为旅游团领队导游的便利条件,多次在新加坡免税店购买202瓶免税洋酒,携带入境时没有申报纳税,后销售给他人牟利。

  11月23日,媒体获悉,近日,海口中院对被告人赵某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公开宣判。

  2014年7月初的一天,庄某联系赵某慧购买700ml装HENNESSY.XO。同年7月11日至16日,赵某慧在新加坡机场免税店购买20瓶700ml装HENNESSY.XO。7月16日,赵某慧从新加坡回国,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并补缴税款,将20瓶洋酒走私入境并卖给庄某。12月,赵某慧又走私6瓶洋酒卖给庄某。

  2015年2月5日,赵某慧在新加坡市区DFS免税店购买10瓶洋酒;2月9日,赵某慧在新加坡机场DFS免税店购买54瓶洋酒,从新加坡抵达海口,通关时,赵某慧为逃避海关监管,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其中50瓶洋酒被美兰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海关计核,赵新慧走私入境的上述90瓶洋酒偷逃税80562.73元。

  之后,赵某慧走私44瓶洋酒并销售给林某洪,88瓶洋酒销售给林某,逃税数额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慧逃避海关监管,多次走私洋酒入境并销售给他人牟利,偷逃应缴税额165000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决赵某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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