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8012-3262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济犯罪 > 文章详情

网上代购构成走私罪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6

  一家淘宝网店店主,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销售而未申报,以走私罪被判刑11年。最近,这样一起案件引发广泛热议。网上代购涉嫌走私?获刑11年是否量刑过重?面对遍地开花的网上代购,相关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 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离职空姐开网店进货逃税100万元获刑11年】被告人李某,曾担任某航空公司空姐。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2012年9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褚某经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1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李某等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注:以上消息来自新浪新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分析

  1、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2、走私和走私罪

  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主观内容和行为特征完全一致,但前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海关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刑事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从实践来看,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在于走私的“情节轻重”。走私犯罪较之于走私行为,其情节更重,危害更大。

  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当然,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

  4、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

  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走私行为:绕关的走私行为;通关的走私行为;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后续的走私行为。

  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通俗来说,是否构成走私的关键就在于进货时有没有逃避海关监管之行为及偷逃应纳税款之故意。在认定属走私行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走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以海关核定的偷逃应缴税款数额来确定。根据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个人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情分析

  从本案看来,李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尽管其声称自己没有偷逃应纳税款之故意,但其出于商业目的,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之后用于销售,通过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其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而依据我国刑法,由于本案多次累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0多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判了10年以上的刑期。

  当然,该案毕竟是一种较特殊的走私犯罪形式,事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法律认定上有疑难之处,在定罪量刑时应当更加审慎。

  笔者在淘宝网以“代购”检索,发现有超过10万家店铺号称可“代购”境外商品,涉及各种门类。“难道这些淘宝店主都要被判刑?”有网友认为,“不就是代购吗,怎么能算是偷税呢?”“网上代购的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可能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那么,目前普遍流行的网上代购行为是否违法?严格地说,代购偷逃关税肯定都是违法的。按照海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根据本文以上所述,网上代购确属一般走私行为。对于大规模的、职业化的、大额的网上代购,只要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应定罪量刑规格和标准,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刑罚。而网上代购火爆,一方面显示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薄弱,另一方面,也表示我国关于网上打击走私行为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然而,从电子商务发展来看,网上代购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比如消费者想买一双NIKE最新款的运动鞋,但国内没有卖,只能通过代购的方式满足消费需求,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目前很多网上代购店是采用收购的方式,让零散的游客捎带规定额度以内的商品,集中起来销售,这样做应该说是合法的。因此,只能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亟待完善。

  结语

  网上代购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空姐走私事件纯属杀鸡儆猴,这个案件亦给众多网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网络繁荣的代购业确实给中国政府税收带来承重一击。因此规范代购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相关部门应当正视这种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法规文件,让网上代购经营有法可依,而不是在摸索中经营并可能付出类似的惨重代价。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