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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窨井盖构成什么犯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虽然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由于窨井盖多铺设于路面,盖下通常是一个空坑,偷走窨井盖对不特定的公众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实际上给不特定的公众带来了某种安全隐患。

  【案例】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两人于2014年8月28日凌晨在当地迎宾大道盗窃窨井盖16只,获取赃款3000元。后经市民报警,民警将二人抓获。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和王某行为定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出于故意,盗窃窨井盖16只,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且两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应认定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本案中,李某和王某虽然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由于窨井盖多铺设于路面,盖下通常是一个空坑,偷走窨井盖对不特定的公众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实际上给不特定的公众带来了某种安全隐患。形成了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应按其中一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应认定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盗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李某与王某明知窨井盖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李某与王某窃取路面窨井盖的行为属于盗窃,但由于窨井盖多铺设于路面,窨井盖被窃走后,途经此处的行人不小心即会掉入坑中,轻则受伤,重则发生生命危险。且中山路是比较繁华、人群聚集的地方,窃走窨井盖对不特定的公众危害是比较大的。因此,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实际上却给不特定的公众带来某种安全隐患,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了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应按其中一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李某与王某窃取窨井盖的行为,虽李某认为偷窨井盖是一件小事,且自己不过才卖了千把块钱,但两人的窃取行为却使不特定的公众处在危险之中,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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