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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如何理解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2

  如何理解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准确把握其客观方面的特征,对于其司法认定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追逐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理论上讲犯罪可以分为危险犯与实害犯。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

  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准确把握其客观方面的特征,对于其司法认定有重要意义。

  一、对于“道路上”的理解

  对于“道路上”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将“道路”按照使用特点可以分为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危险驾驶必须发生在有限的道路上,只能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是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危险驾驶入刑,是因为这些行为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后果的行为确定有罪,而在厂矿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行驶,其危险性将大大降低,不宜以犯罪论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仅限于公路、城市道路,防止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是指公共道路,即供不特定车辆通行、使用的城乡交通道路或者公路。如果不是在公共道路,而是在特定区域或者无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危险驾驶,不能按照本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文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道路包括公共道路但不限于公共道路。在校园内、厂矿内、大型停车场内甚至是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学者认为:“在人迹罕至、寥无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不会危害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时,不能认定为犯罪。”这种看法混淆了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当行为人在有车辆与行人的道路上追逐竞驶时,他就制造了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因为他随时都可能撞击车辆和行人。正因为行为人是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才说他制造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在行为人正在驾驶的道路上总是可能出现其它车辆与行人。

  行为人是在人们不太出门的冬夜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是在前方没有车辆和行人的沙漠公路上追逐竞驶、是在被洪水损坏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等等,都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没有制造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根本不能证明在行为人能够出现的地方不可能出现他人或者不可能存在具有重大价值的物品。在行为人能够驾车行驶的道路上,就存在他人在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驾车行驶的可能性,并因此存在危害他人的抽象危险。当然,并不是说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就是毫无疑问地制造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

  二、“驾驶机动车”的认定

  行为人驾驶的必须是“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的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具体类型很多,对成立危险驾驶罪而言,对机动车的具体类型没有限制,在道路上驾驶吊车、铲车、出租车、电动摩托车、手扶拖拉机等追逐驾驶的,也能成立危险驾驶罪。因为本罪客观方面是追逐竞驶,并没有对于竞驶的速度、驾驶车型作出具体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不成立危险驾驶罪。如驾驶马车追逐竞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的规定,所谓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刑法》第133条之1中的“机动车”是一个在外延上比《刑法》第119条和《刑法》第263条中的“交通工具”大得多的概念。只要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驾驶它足以引起公共危险的车辆,都属于《刑法》第133条之1中的“机动车”。本罪也并未要求行为人要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驾驶相关机动车的资格而追逐竞驶的,应当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三、“追逐竞驶”的认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的意思,竟是竞赛、竞技,追逐竞驶就是以竞技、追求刺激等为目的,在道路上竞相超速行驶。追逐竞驶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一个人单方面实施。 如两个人之间约定在道路上赛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此时对于违反交通规则赛车是故意的,但是对于引起抽象的公共危险应当是过失的,此时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应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二人对于引起公共危险存在故意,那么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犯罪。一人单独实施的情况,如行为人不满正在高速行为的救护车超车,而与救护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情节恶劣”的认定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情节恶劣。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抽象危险即可,但是对于危险程度有要求,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如果造成了具体的危险或者危害结果,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如在有大量行人的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造成了较小的财产损失或者一人轻微伤的情形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但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触犯刑法分则的其他罪名,否则,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总之,情节恶劣应当结合追逐竞驶的时间、路段、速度和道路上的具体情况等来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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