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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根据《海关法》第82条的规定,“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其第8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一般来说,后者被称为准走私。不过,关于准走私,刑法第154条则增加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行为。根据海关法和刑法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是指违反《海关法》和枪支管理秩序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由于武器、弹药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存在偷逃关税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变相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其走私形式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通关走私。这是指走私分子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偷寄武器、弹药。这种走私武器、弹药的形式比较少见,往往是小批量走私,多表现为随着携带或藏匿在其他货物中。由于武器、弹药不准进口,走私分子采取通关走私,就要采取欺骗手段。

  (2)绕关走私。这种情形也称闯关走私,即走私分子不经过国家海关或者边境哨卡检查站。绕关走私是走私武器、弹药常见的走私形式。由于武器、弹药不允许进口,走私分子为安全起见,就采取避开关卡形式。

  (3)准走私。这种情形也叫间接走私、牵连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9条和《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的规定,准走私武器、弹药行为是指: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的行为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的行为。根据 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刑法之所以将上述两类行为视为走私,是因为这类行为帮助走私分子完成了走私武器、弹药过程,为走私武器、弹药提供了进一步扩散的渠道,对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目的的得逞和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最终完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准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走私武器、弹药行为一样,同样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因此也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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