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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指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09

  什么是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本条为新增条文,其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性行为,所以罪名应当确定为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

  第一,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第二,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第三,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予、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外的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紧密,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决定的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属情夫、情妇,或者彼此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密切到甚至可相互称兄道弟.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也非同一般。如果将影响力交易犯罪主体仅限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内涵及外延显然窄了,不利于惩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犯罪。

  行贿的行为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财物;

  第二,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受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索取,而被动给予其财物;

  第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构成本罪,需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与行贿罪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行贿罪的犯罪对象为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双方必须有事前约定,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罪的对向性犯罪为受贿罪,本罪的对向性犯罪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均应认定为受贿罪。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且行贿人知道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也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均应认定为受贿罪。

  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实际知情,而行贿人并不知晓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也应当认定为本罪,该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而行贿人误认为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属于认识错误,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而行贿人误认为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属于认识错误,应当认定为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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