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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羁押表现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2

  摘要:未成年被告人羁押表现对量刑的具体影响是什么?本网小编主要从羁押表现法律性质分析、审判权的量刑现状、未成年人羁押表现对应的量刑幅度、共同犯罪中的特殊要求四个方面介绍。

  (一)羁押表现法律性质分析

  法官量刑的基础是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如何定性成为其是否影响和如何影响量刑的基础。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证明材料是司法机关用文字、图片、影像等形式表现出来,应当属于证据;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类证明材料是司法机关提供的一种意见,不能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宜由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羁押期间表现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也属于案件事实的一种,而且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三性”要求,应当作为书证的一种,由公诉机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由公诉人宣读该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后法庭可以采纳,作为量刑参考。

  (二)审判权的量刑现状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里的“情节”应当是指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或者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刑罚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给法官的权利,法官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量刑权和定罪权不同,定罪是法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是何种罪名所做的判断,而量刑是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在法律模糊的规定中进行的选择。

  我国法律没有对量刑作明文规定,为了解决各地法院量刑不均的现象,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其中对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细致规定,同时要求法官应当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随后,各省高院相继制定了量刑意见的实施细则,设置了少年庭的高院还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量刑混乱的问题。

  (三)未成年人羁押表现对应的量刑幅度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是强制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处分措施,是实现对犯罪行为和行为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具体方式方法。而具体的量刑幅度,则决定了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终方式与期限。《量刑指导意见》中并未对羁押期间表现对应的量刑幅度做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其中“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第四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故此,未成年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法官可以根据评定分数在20%以内的幅度进行酌情从轻处罚。对该幅度应当谨慎掌握,除非表现特别突出的,以10%以内的幅度从轻为宜。与此同时,法官应当将被告人羁押表现的情况简要写入裁判主文,保障司法公开,更为具体的量刑过程则应当在审理报告中有所体现。

  (四)共同犯罪中的特殊要求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比例较大,因此法官还应当注意在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平衡问题。在认定主从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存在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内表现不一而导致主犯比从犯的宣告刑更低时,需要法官重新调整量刑,确保量刑平衡。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也要结合未成年人的羁押表现考虑全案均衡,不宜将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作过于扩大化的解释和操作。

  将未成年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需要公检法的通力协作和紧密配合,在统一协定的基础上,按照全流程规范操作、逐步推进。通过对该项工作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进一步细化实施,将给未成年被告人带来实质性的权益,对羁押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同时,该项工作也是将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推广到所有被告人的先行性探索,最终还需要得到立法机关的肯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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