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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作用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2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对新时期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作用做了详细介绍。本网小编为您归纳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对新时期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仅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作用提些看法。

  在启动模式上,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自动启动模式。但由于刑事案件大多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判决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都产生相应的文书、记录,而各种文书记录包含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信息,这些都属于被封存的范围,由此产生了犯罪记录封存由谁启动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院应是启动主体。也有观点认为,应建立多元化的启动模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乃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都有封存相关犯罪记录的义务。笔者认为,多元化的启动模式不一定会收到良好的效果。由于启动主体不明确,一旦出现信息违规披露,将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介入,则可以建立较好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基本要求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其人生成长中的一个污点,也是其人生经历的重要档案资料。基于这一层面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的基本要求是,既要客观公正,又要安全保密。就客观公正而言,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检察机关是否存在超期办案,审判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等问题与司法公正紧密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能保证被封存记录的客观全面,从而有利于查清并防止出现上述问题。就安全保密而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相对较好的档案库房和技术优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的特殊性,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这些是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的基本要求。

  在解封查询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以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可能会以各种办案原因解封有关记录。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将这些记录统一封存,可以在解封查询上设置更高的要求和门槛,对相应机关会形成更好的制约平衡,且审核主体的唯一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5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契机。该意见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集中接收保管本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各类档案和各单位所属机构的档案。另一方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为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条件,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更好地整合和节约司法资源。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调研本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可行性研究,尽快制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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