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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新型毒品荼毒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2

  摘要: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当前,我国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滥用合成毒品问题突出,如何防范我们的孩子遭受新型毒品的荼毒,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网小编为您归纳如下:

  吸毒人员低龄化、毒品犯罪主体年轻化

  今年2月18日国家禁毒办发布的《2015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在全国(登记在册)现有234.5万名吸毒人员中,不满18岁的有4.3万名,占1.8%;18岁到35岁的有142.2万名,占60.6%,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突出;2015年,全国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19.4万名,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3588名、18岁至35岁以下人员11.5万名,35岁以下人员数量占被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总数的61.3%,青少年逐渐成为毒品犯罪新主体。

  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且社会危害性大

  近年来,含有多种成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如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等不断出现,止咳药水等诱人上瘾的“亚毒品”披着“处方药”、“软饮料”的外衣,也在向青少年群体蔓延,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滥用合成毒品问题突出。

  新型毒品致幻性强,吸食者在吸食后易产生幻觉或者高度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引发的抢劫盗窃、自伤自残、暴力伤害、驾车肇事等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最高法院曾多次发布吸毒致幻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在毒品种类上,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据85%以上;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成为江苏毒品犯罪主流,涉案占比超过80%。

  多种原因让青少年容易涉毒

  原因一:青春期的心理压力。由于合成毒品大多色彩鲜艳,形状各异,为追求“时尚”“个性”,转移成绩下降、家庭矛盾、早恋受挫、辍学流浪等压力,加上青少年好奇心重,喜欢尝试新事物,他们便在毒品中寻找安慰、排遣烦恼。

  原因二:青少年误以为“亚毒品”不是毒品,容易戒。很多青少年还没有意识到新型毒品、“亚毒品”的危害性,甚至认为后者不是毒品,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吸毒,而且以为容易戒掉,从而麻痹大意,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无法再回头。

  原因三:明星吸毒的不良示范效应。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了多起明星等公众人物吸毒、涉毒事件,“朝阳群众”也成为网友们津津乐道的话题。明星身为公众人物涉毒,起了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让青少年认为吸毒是很酷很潮的时尚。

  原因四:网购+快递让获取毒品更便利。网上交易毒品价格便宜,快递运毒较为隐蔽,青少年是接触网络最频繁的一个群体,互联网贩毒为吸毒青少年增加了获取毒品的便捷渠道。

  防范青少年涉毒是一项系统工程

  青少年缺乏对新型毒品、“亚毒品”的足够认识,这就需要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毒品知识教育。

  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未成年人大队对该所200多名未成年戒毒人员开展的调查显示,他们中有55%的人因“交友不慎”而吸毒,33%的人因“好奇”而吸毒。这些戒毒人员称,他们大多数是在歌舞厅、游戏厅、卡拉OK厅、迪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获得毒品。因此:

  对于家庭而言,多与孩子沟通交流,疏导他们内心的压力;关注和了解孩子的朋友圈,尽可能多了解他们的交往活动和场所,引导他们多参与有益身心的活动,远离不良嗜好。

  对学校来说,采取动漫、视频等青少年偏爱的形式,创新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形式,将禁毒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同时,加强校园的检查与管理,让毒品难以渗入校园。

  对管理部门来说,加快对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的更新速度,跟上新型毒品种类的变化速度;推广群众举报、社会联防的禁毒经验,加大对新型毒品的检查和打击力度。

  确保青少年涉毒案件的办案质量

  除了重视提升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识毒防毒意识,挽救涉毒青少年也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必须确保涉毒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注重通过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失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毒品案件辩护领域,邓世运律师总结了系列辩护经验(详见邓世运刑事律师网“涉黑涉毒”一栏),以下辩护经验尤其值得关注:

  办案经验之一:是否存在“避免大量毒品流向社会”的情形

  在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该注意审查是否存在“避免大量毒品流向社会”的情形,并且斟酌是否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来进行量刑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大量毒品流向社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从而主张减轻处罚。

  刑辩经验之二:对携带行为是否能做出合理解释

  在走私毒品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该研究被告人对携带行为是否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

  在司法实践中,在基础事实(《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十总结的情形)得到证实的情况下,仅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知”为由辩解或者辩护的观点,将不会被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应该研究被告人对携带行为是否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

  刑辩经验之三:量刑不能只考虑毒品数量

  毒品数量和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了“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直接决定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刑辩经验之四:毒品未交易成功应如何量刑

  在贩卖毒品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交易相对方尚未交易成功,即未将毒品卖出去,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量刑?这涉及犯罪状态是既遂还是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是毒品交易中的既遂标准,是否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决定着是否属于未遂,直接影响到是否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辩经验之五:毒品纯度对量刑的影响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纯度不影响适用的法定刑,但是这不意味着毒品纯度对量刑毫无影响。

  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作无罪辩护或者主张降格适用法定刑于法无据,应该主张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量刑乃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刑辩经验之六:有吸毒情节被告人的贩毒数量认定

  在有吸毒情节被告人的贩毒案件中,以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为由,主张不将此部分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的,没有法律根据,将不会被法庭采纳,务实的辩护是主张“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请求从轻量刑。

  如果被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可以主张该部分毒品不计入其贩毒数量的,但是,被告人应该举证予以证实。

  结语

  面对严峻的毒品形势和繁重的禁毒任务,为使青少年少受乃至免受毒品的荼毒,必须切实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以免涉毒;对于涉毒,尤其是涉嫌毒品犯罪的青少年,也应该尽最大努力予以挽救,保证毒品案件的辩护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让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回归社会,回归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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