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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心理解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1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自身的特点,应该采取相应侦查对策, 具体分析。不能一味严厉打击, 根本出发点是挽救, 减少未来犯罪人口,要慎之又慎。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解读未成年犯罪的心理活动。

  未成年犯罪心理解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自身的特点,应该采取相应侦查对策, 具体分析。不能一味严厉打击, 根本出发点是挽救, 减少未来犯罪人口,要慎之又慎。

  解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伤害、涉淫、涉毒、杀人六大类犯罪上, 几乎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以上, 尤其是盗窃案件数量最多, 这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相吻合。笔者曾在东莞市看守所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调研, 通过对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名犯罪嫌疑人的问卷调查发现, 这些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最集中的就是盗窃和抢劫抢夺, 其中涉嫌盗窃的分别有名和名, 涉嫌抢劫绝大多数为拦路抢劫、抢夺的分别有名和名, 这两大类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 其它以故意伤害、涉淫、涉毒、杀人案件为主。东莞属于工业城市, 大量外商、台商在此投资办厂, 商人较多, 工厂林立, 上班时间和晚上下班后路上行人较少, 给抢劫抢夺犯罪提供了天然的条件。再加上未成年人身体条件好, 模仿能力强, 思维简单, 对财物的渴望强烈, 盗窃、抢劫获取物质利益最便捷, 所以, 侵财类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最大。其次, 暴力犯罪、性犯罪的比例偏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正处于生长旺盛期的未成年人机体发育提前, 过多的能量不能及时释放出来, 遇事容易冲动, 不计后果, 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差, 对后果估计不足, 对于性的渴求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排遣, 也不愿意通过学习、锻炼分散注意力, 于是, 暴力犯罪、性犯罪便成为突出的犯罪类型。另外, 未成年人好奇心强, 对新鲜事物有浓厚的兴趣, 喜欢冒险, 有强烈的逆反心理, 越是家长、老师禁止的事情越想去尝试, 所以, 毒品犯罪也越来越多。

  (二)组织结构的团伙性, 犯罪结合的偶合性

  有关资料表明, 近几年来, 犯罪团伙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案件中, 未成年人拉帮结伙, 帮会色彩浓厚, 甚至发展成为无恶不作、危害一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 而且, 团伙成员趋向复杂化,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互结伙作案增多, 这种团伙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未成年人由于受生理、心理、智力、阅历等因素的影响, 社会经验少, 许多事情自己无法完成, 需要借助于其他人帮助, 容易相互依附, 借势壮胆。而且, 按照心理学分析, 未成年人相互间的心理暗示作用非常大, 几个人在一起就会产生相当大的心理促进作用, 遇事容易引起“ 心理共振” , 强化犯罪意图, 最终产生犯罪动机。所以, 未成年人很少单独作案, 往往结伙活动, 特别是在抢劫案件中更为突出。从组织结构看, 未成年犯罪团伙一般都是临时纠合, 时聚时散, 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 这种偶然性的纠合通常也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三)犯罪故意的突发性, 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未成年人想法简单, 缺乏填密的思维, 犯罪前少有预谋, 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 一时冲动, 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 突发犯罪, 从而酿成恶性犯罪后果。这种案件缺乏典型犯罪规律和犯罪技巧, 不_殭廮?讲手段与方法, 有时不合常理,带有非常大的随意性, 动辄抢劫、杀人, 致人重伤, 根本不考虑后果。在犯罪手段上, 多表现为残忍性, 有的甚至没有人性。在某地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犯罪案件中, 三个高中生放学回家,看到独自上学的一名小学女生, 临时起意将其劫持到一废旧工地, 向家长索要赎金, 在没有得到答复之前就残忍地将受害人轮奸长达四小时之后将已经奄奄一息的受害人杀死, 分尸丢弃。最后, 当侦查人员问及其作案是否害怕时, 他们竟然说“ 做男人就是要胆子大, 敢下手” 。

  (四)犯罪手段模仿性强, 暴力特征突出

  未成年人有良好的身体条件, 体力好, 体质强, 部分人崇尚暴力, 往往追捧一些暴力犯罪中的“ 老大” , 敢在光天化日之下, 持枪、持械抢劫、强奸、绑架、杀人, 手段残忍。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 在案件中, 他们常常模仿成年人作案, 甚至使用一些影视书刊作品中的犯罪手段作案, 将持刀伤人或相互残杀视为“ 儿戏” , 有些手段已经非常成熟。

  (五)犯罪现场少有伪装, 犯罪经验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经验少, 特别是初犯, 对犯罪现场缺乏系统的认识, 即使有预谋, 但由于其心理不成熟, 犯罪行为没有达到动力定型, 作案紧张, 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 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犯罪目的。现场表现出犯罪活动不规律,目的不明确, 缺乏计划性, 虽然对一些常规的痕迹有一定认识, 如知道使用手套以避免留下指纹, 将犯罪工具带走以避免留下线索, 但很可能就抛弃在离现场不远处, 容易被侦查机关找到。对于一些工具痕迹、微量物证的处理缺乏技巧,容易遗留犯罪痕迹, 特别是微量物证很容易在现场被发现, 一些生物物证也常被犯罪人忽视而遗留于现场。从现场整体上分析, 未成年犯罪分子一般缺乏反侦查能力, 处理现场能力较弱, 很少有伪装, 即使有也不彻底, 缺乏完整的反侦查思维。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一)迅速采取侦查措施, 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

  一般犯罪人作案后逃跑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事先选择好藏身地点, 作案后迅速隐藏二是作案后马上逃往异地, 外逃后作案人一般不会选择亲戚或关系较为密切的朋友, 因为这样很容易暴露, 除非他认为这种密切关系较为隐秘, 不被一般人所知晓。对于成年犯罪人来讲, 犯罪后藏匿家中、亲戚朋友处是不明智的, 也是最容易暴露的。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 由于年龄、社会经验等原因, 对于犯罪的认识, 特别是对犯罪后果估计不足, 本来是犯罪案件却认为是一般违法案件, 本来是严重犯罪却认为是一般犯罪。

  而且, 他们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不了解, 或者缺乏感性认识, 在案件中, 常常表现为犯罪后缺乏严密的逃跑计划, 有些犯罪人躲到家中, 或者于脆不逃脱, 在现场滞留或者去网吧、录像厅等场所, 即使外逃, 也多选择较为方便的交通工具, 隐藏地点也常会选择一些同学、朋友处, 有的未成年犯罪人作案后不处理现场, 而是去网吧打游戏。所以, 对于已经判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要迅速采取侦查措施, 在现场附近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常去的网吧、游戏厅等场所搜查, 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另外,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属、同学、老师, 要做好教育工作, 务必讲清楚政策、法律, 请他们配合工作, 了解犯罪嫌疑人平常交往的同学、朋友, 经常去的地方,以便于尽快找到犯罪嫌疑人, 争取受到宽大处理。

  (二)加强讯问力度, 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辩证思维能力, 认识上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 对于拘捕后果估计不足, 想法简单、幼稚, 大多心存幻想, 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有的故意装作很老练沉着, 以此掩盖其紧张、恐慌的心情, 有的为了“ 哥们义气” , 维护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形象, 强硬对抗侦查, 妄图蒙混过关。对待这些犯罪嫌疑人, 应该从审讯开始就抓住主动权, 掌握住讯问节奏, 增大讯问压力, 加强讯问力度。首先, 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特别是犯罪原因、犯罪动机,了解犯罪嫌疑人生长的环境、家庭情况, 分析其个性特征、行为特征。其次, 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弱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往往思维幼稚, 容易产生波动, 理性思维能力不强, 缺乏对语言的正确判断力, 特别是对审讯人员的双关语缺乏了解, 很容易按照审讯人员设定的思路回答问题。同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控制情绪的能力较低, 可以从其表情变化上洞悉其内心活动, 一旦供述, 便可能彻底交代其罪行。

  再次, 增大讯问压力, 从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上找到突破口。从审讯之初就掌握住审讯主动权, 控制住节奏, 从气势上压制住对手, 利用罪行的严重性和犯罪对其家庭的影响加大其心理压力, 最终获得其口供。并且及时收集、固定其它证据,尽快形成证据链, 防止其翻供。

  (三)广泛利用社会资源, 特别是学校、家庭的力量, 从内心深处突破其心理防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走人社会时间相对较短, 社会化程度较低, 对学校、家庭的依赖较强, 从其内心来看, 其感情一般较为脆弱, 波动大, 容易产生情感共鸣。

  因此, 在讯问中, 一方面立足于攻心, 在审讯之初, 通过环境的布、双关语言的运用, 加大审讯压力, 打乱其心理防线, 纠正其供述态度, 使其对自己的处境和未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肯定其好的一面,扩展其善良的心理因子, 鼓励其发扬过去闪光的一面, 为其指明出路, 同时, 根据具体案情还可以动员嫌疑人的父母、社会关系、老师做其思想工作, 通过给其写信等方式, 鼓励其坦白罪行。

  (四)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 在侦查中注意以挽救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规定应该减轻处罚, 所以, 在采取侦查措施时, 要尽量采取那些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传唤、讯问等, 要尽可能少采取如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方面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尽可能减少由于侦查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本着挽救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 以从轻、减轻为目标, 对于侦查措施的采取要十分谨慎, 为其将来的改造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五)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团伙性质, 注意深挖成年犯罪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团伙犯罪特别突出,在团伙中, 往往有成年人作为骨干或组织者, 他们有丰富的对抗侦查的经验。在审查案件中, 要注意发现这些骨干成员的情况, 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上打开突破口, 获取团伙骨干成员犯罪的证据, 特别是及时收集物证, 固定好证据, 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为彻底打掉犯罪团伙, 分清责任, 重点打击团伙骨干成员、成年犯罪成员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低龄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较快,初犯率较高,财产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团伙案件增加,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断涌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如果不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对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有机配合。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非常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要承担起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这也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有的成立了少年法庭,条件不具备的,也成立了少年犯合议庭。还派出人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下面,笔者着重谈谈我们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是两类不尽相同的案件。在诉讼中,要把握这种不同,就应当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受其心理、生理条件的支配,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特点突出。表现在:1、犯罪动机比较简单,有预谋的比较少;2、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容易感情冲动,突然犯罪;3、胆大妄为,不计后果;4、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藐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5、未成年人犯罪诱发快、蔓延广、网络性强,很容易形成团伙。

  针对上述特点,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强化程序的教育功能。虽然对成年的犯罪人,也不能采取单纯刑罚的观点,也要注意发挥程序的教育功能,但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所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则更要强化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思想不稳定,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的可能性较成年人要大得多,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挽救的可能性也较大。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结合一些典型案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法制教育,以矫正其在法制观念方面的缺陷,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对自身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要求我们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不失时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具体包括:帮助其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使其认罪服法。此外,还应包括对少年犯进行接受处罚和投入劳动改造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教育,使他们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适应漫长的劳改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一种感化教育,要和未成年人进行情感上的交流。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看上去很冷漠,甚至麻木不仁,这可能是由于被指控犯罪而产生的恐惧、戒备心理,表现为消极、抵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抓住以下四个环节:一是庭前教育。在初步了解其犯罪事实、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性格爱好和学习工作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座谈、聊天的方式,减轻少年犯的心理压力,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让其暴露真实思想,以便有针对性地帮助少年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是庭审教育。在开庭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着重询问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引导他们对犯罪有较深刻的认识。开庭时,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都要注意语言的分寸感,避免讽刺、挖苦等过激言辞的出现。三是宣判教育。宣判时,审判人员要给少年犯详细讲解判决的理由和根据,耐心听取他们对判决的意见。四是延伸教育。对投入劳改的少年犯,公诉人、法官还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配合劳改部门,帮助少年犯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就必须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岁,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致或较为接近。对少年犯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重大恶性案件的首要分子,要依法惩处。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立足于对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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