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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帮助”原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1

  摘要:现在社会上动荡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往往他们的犯罪除了出于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否也是反映着社会的另外一面的扭曲呢?但是法律还是会给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与及需求的,在处理未成年案件的时候,主要关注的还是一些“帮助”的原则。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还要负责赔偿。

  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个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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