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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 死还是不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一部法典。《刑法》第八次大修改已出台,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继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之后首次削减死刑罪名,同时,这也是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我国在控制极刑方面的又一次举措。下面,请看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一部法典。近日,《刑法》酝酿第八次大修改的消息不胫而走,这将是我国立法机关继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之后首次削减死刑罪名,同时,这也是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我国在控制极刑方面的又一次举措。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是,此次《刑法》酝酿修改的消息一出,还是引发了争论:死刑罪名该不该减?老年人该不该免死?……这在法律工作者、法学教授中间有着不同看法。

  “减少死刑是减少活人的敌意”

  “对被告人判了死刑,对受害者来说从表面上看好像体现了公平,但对被告人的家庭也造成了同样的伤害,这个家庭就可能产生对政府对社会的积怨。”

  “逐步地减少死刑,是全世界的一个趋势,国民素质高的国家来得快点,国民素质低的国家来得晚点。”这是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爱国的看法。

  这一看法与很多法律学者相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赵林说:“不仅仅在于国际形象和文明的发展,从社会角度来看,对暴力犯罪国家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以暴制暴、以恶制恶,这样的方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只会造成因果恶性循环。以死刑来达到震慑力的作用,但死刑越多并不意味着犯罪会减少。”

  但上述观点也被很多反对减少死刑罪名的人批为“迎合国际形势”。提到此次《刑法》修改,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国平第一句话就是:“我是持反对意见的。”

  耿国平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大部分国家没有死刑,有些国家即便有死刑,但也基本不用。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可以规定不用死刑。从这方面讲,死刑有必要减少。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他认为还是有必要设立死刑:“在社会各种矛盾凸显的情况下,严厉的《刑法》和酷刑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多年来,每次提到废除死刑罪名时,学界常举的例子就是传授犯罪方法罪。“这种罪名在特殊时期发案率要高一些,虽然现在很少发生,但一旦发生这样的犯罪行为,危害是非常大的。”耿国平说,现在《刑法》设立的很多罪名都是“挂在墙上”,像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些年根本就没有用,不过没用也要把它“挂”着,一旦有用的时候,它的作用就特别大。

  “从理想的角度看,当然希望所有罪名都是无用的,没有人犯罪了,那还要《刑法》干什么?”耿国平认为,社会存在潜在矛盾,一些之前没有设立的罪名反而应当增加。他说:“比如贪污腐败的案件,一个腐败分子在位期间其腐败的行为没有被查获,退休后将自己的腐败经验传给了另外的人,那么是不是就不处罚传授方法的这个腐败分子?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否则久而久之这些犯罪势必会增加。”

  而刘爱国认为,其实对罪犯执不执行死刑,对罪犯的家庭都是伤害,这个家庭里少了这个人,整个家庭都会痛苦,从这一点上来说,犯罪本身对罪犯自己就是一种惩罚,而减少死刑也是减少活人对社会的敌意。

  赵林对这一点的解释说,对被告人判了死刑,对受害者来说从表面上看好像体现了公平,但对被告人的家庭也造成了同样的伤害,这个家庭就可能产生对政府对社会的积怨。

  去年,云南省高院审理了一起杀人案件,双方都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因为邻里纠纷,一直有矛盾的楼上楼下两户人家,有一天又吵起来,楼上的老人找到楼下,争吵中,楼下的老人把楼上的老两口都杀死了。案件一审,中院判了死刑,而省高院在二审时改判为死缓。判决刚一下,受害方家属当然不服,他们的观念里杀人就要偿命,法官做了多次工作,受害方最后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其实楼上的老人已经死了,就是判楼下的老人死刑又能怎么样?他家的老人也不能活过来,不判楼下老人的死刑,还可以给受害人家属一些经济补偿,这对他们也是一点安慰。”赵林用案例说明,如果判了楼下老人的死刑,那这个老人的家属也会受到伤害,还可能对被害人的家属怀恨在心,同时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

  高龄老人犯罪死还是不死?

  “法律条文设得越少越不容易让人钻空子。制定法律就像织渔网,织得越密漏洞越多,织得越粗漏洞越少。”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巍认为,从医学的角度看,老年人的年龄大,他的责任能力就减弱了,因为他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随着年龄增长而减弱了。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不是《刑法》的目标。对于预防犯罪来说,死刑并不是最好的手段。

  高巍的观点在耿国平这里遭到了反对:“老年人要想犯罪的话,可能更容易。”耿国平认为,老年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老年人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完全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是非辨别的能力很清楚。而未成年人则没有这样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是因为他涉世未深,对事物没有准确的判断。如果将“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写入《刑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那么这样就会给这部分人群造成一种误解,反正犯了罪,也不会被判死刑。老年人社会阅历丰富,对他们来说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更容易,明文规定不对老人适用死刑,这样无疑放任了老年人犯罪,同时,一些利用老年人群犯罪的案件也势必会增加。所以,老年人犯罪不应当取消死刑。

  耿国平认为,《刑法》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取消对老年人犯罪适用死刑,对预防老年人犯罪也不会有好效果。老年人犯罪存在多方面的因素,过失或者因为精神、智力上有障碍另当别论。因此不应该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加以特别规定,如果要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可以将高龄列为量刑上的法定情节。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秦海云表示,从他的办案经验看,老年人犯罪的几率很少,多是因为邻里纠纷、经济纠纷之类。而因为生理原因的限制,老年人也很难进行恶性暴力犯罪,60多岁犯案的情况都不多,70岁以上更是寥寥无几。秦海云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群从人生的阶段来说,已走向自然衰亡,再对他们处以死刑,意义不大,不如对老年人的量刑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表达更为人性的关怀。

  秦海云也不排除会产生有人利用老年人犯罪的情况,因为现在也有人利用未成年人和孕妇犯罪。“法律条文设得越少越不容易让人钻空子,规定太细反而太死板。制定法律就像织渔网,织得越密漏洞越多,织得越粗漏洞越少。”秦海云认为,不能为了震慑利用老年人犯罪,而不关注老年人的死刑适用问题。

  “活刑不比死刑的惩罚性轻”

  “外国有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减刑,罪犯有可能被关一辈子的,它的法律震慑力绝不亚于死刑。”

  虽然大家都觉得控制死刑有其积极意义,但有人担心死刑罪名的减少会导致犯罪的增加,或者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形式,比如经济类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能不比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小,取消这样的死刑罪名,让人觉得是对这类犯罪的放任。而活刑增加、改造时间延长,是否真能起到预防、惩罚、教育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刑法》反映出一个不足,即“生过轻、死过重”。按照现行《刑法》,数罪并罚也才判到20年,在同一宗罪案里,有人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有人判了死缓,有可能十几二十年又出来了,这就存在着“生轻死重”。

  “外国有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减刑,罪犯有可能被关一辈子的,它的法律震慑力绝不亚于死刑。”秦海云认为,从世界文明潮流看,我国《刑法》中设这么多死刑,不一定能有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适当取消一些死刑罪名,延长坐牢或改造的时间,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

  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吴昱11年的办案经历中都没有判过死刑。她认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不适用死刑,也不会影响此类犯罪所要承担的责任,这是靠立法技术就可以解决的。而对于预防或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吴昱说:“我们可以换个思路,如若不存在买方市场,卖家的‘货’就没办法出手,所以也可以从打击人口买卖中的买方来遏制。”

  “其实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反过来没有卖方也就没有买方。拐卖妇女儿童罪,确实是可以利用立法技术进行调整的。”高巍也说,单纯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嫌疑人是不会被判死刑的,一般只有在拐卖过程中发生伤害,以残忍手段将被拐对象杀害、发生强奸导致被害人重伤、遗弃被拐对象导致死亡等情况时才会判处死刑。

  “一般拐卖,其目的是经济利益,为了保证经济利益,犯罪者一般会保证被拐人的安全,如果发生杀害、强奸的情况,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论处,这些罪名是有死刑的。”高巍认为,经济类犯罪,并不像暴力犯罪那样让社会感到强烈的紧迫感,经济类犯罪的目的是经济利益,把犯罪者关起来或者摘掉他的职位,犯罪者就已经失去了再次犯罪的条件,或者并处经济处罚,对犯罪者也已经是惩罚了,没必要非得杀人。

  “犯罪的真正原因在于制度”

  “现在城乡二元制,就业小额贷款没有昆明户口的就不能贷……我们该思考一下为什么被执行死刑的人98%以上是农民的孩子。”

  然而,不杀人,改用活刑,又如何打消“反正最多死缓,改个无期,再改个有期,最后弄个保外就医”的担心呢?

  耿国平认为,减少死刑和延长徒刑时间,一个很好的衔接,是像国外一样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条件。刘爱国也认为,延长有期徒刑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延长考验期:“现在对服刑人员的考验期很短,死刑的考验期是2年,2年过了改无期,无期也是2年的考验期,2年过了改20年有期徒刑,一般就是10年,那么一个死缓的犯人坐牢14年后就可能重归社会。因此,延长考验期,也就延长了服刑时间。”

  而高巍和赵林则认为,无论是预防犯罪还是教育和观念的引导上,政府都应该加大投入,“小菜园的灯光亮度从50瓦提高到60瓦可能都会降低犯罪率,但是这是个投入”。过度依靠刑罚来预防犯罪是不可能的。死刑并不能保证刑罚的公平性,比如主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从犯缓刑,关在监狱里可能10年后就放出来了,同样是犯罪,结果差距很大。

  高巍说:“不要期望用刑罚来解决犯罪,犯罪的真正原因在于社会制度。罪犯有两种,一是对社会绝望,二就是被迫,没有其他的解决途径。3天没吃饭了他能怎么办?两抢事件都发生在什么人身上?现在城乡二元制,就业小额贷款没有昆明户口的就不能贷……这些都是制度原因,我们该思考一下为什么被执行死刑的人98%以上是农民的孩子。”

  犯罪率最高的年龄段是15到25岁,高巍认为,这些人犯罪的真正动因,不是因为他们所犯罪行没有死刑,而是因为他们有侥幸心理,他们感觉“不一定会被抓到”。因此政府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保证有刑必罚。

  “司法越以暴制暴,越容易让个别群体产生对抗的心理。一些案件,比如抢劫案,被告人本身就没钱,即便判了赔偿也没有能力支付,即便判了被告人死刑、剥夺了生命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案件遗留下来的社会问题。”赵林认为,政府有责任让公民认识这个道理,加强正确引导:“老百姓不明白这个道理,我们就应该通过工作让他们了解。其实重要的就是观念问题,在教育和引导上,政府要做大量的工作和投入。”

  而对于刑事案件,赵林还认为,政府的一些救济机制要得到充分的体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司法和其他相关部门已经在进行了。

  本版稿件 本报记者 于向春 熊波

  3类犯罪或免死

  这次《刑法》大修改酝酿废除的死罪有3类:

  ■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

  ■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所谓“杀鸡无须用牛刀”,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

  ■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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