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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7

  摘要: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修正后规定的。根据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构成以上罪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构成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因而不具有经营上述业务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未经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非法的,但是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擅自设立上述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我们国家对金融业实行特许制。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设立及其经营范围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就是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这些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范围都必须经过证监会的审查、批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保险公司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范围必须经保监会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保监会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就是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行为。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为了扩展业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擅自扩建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其他单位、个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只是违法行为,而后者是犯罪行为。

  对于本罪的刑事处罚,刑法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刑: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实施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刑罚幅度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擅自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者用国务院文件等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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