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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哪些构成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0

  摘要: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哪些构成条件?下面,本网编辑详细为您介绍。

  国有财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国有公司、企业代表国家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对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如在承包租赁、合营、合资、股份制转让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依法惩处这种渎职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障国有企业改革沿着健康的道路前进,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本罪有以下特征:

  1.构成犯罪的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构成犯罪的人员在客观上有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

  “徇私舞弊”的意思是指,行为人为徇私情、谋私利,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对国有财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虽进行资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账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公司、企业的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组织作价,擅自将属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厂房低价卖给他人,从中收取回扣等。

  3.上述人员实施以上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流失严重等。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裁量或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对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罪的处罚,刑法根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不同,规定了两档刑: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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