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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阅卷方法

来源:华律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摘要:死刑案件律师享有阅卷的权利。本文,从阅卷的目的、准备、范围、重点、笔录的制造方法,五个方面详解介绍阅卷的技巧。

  一、阅卷的目的

  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

  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这是我们阅卷的第一个目的。

  阅卷的第二个目的,就是简化案卷,方便办案。所谓简化案卷,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里面,特别是涉及到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或者是经济类的犯罪,往往案卷非常厚,携带也不是很方便。有时候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甚至要拖一个拉杆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我们能够将这个案卷读薄了,这一点对我们办案是非常方便的。所以有人在说,我们读书就像读红楼梦一样,开始是一本薄薄的书,越读越厚,到后来,慢慢地反复读以后,就变得越读越薄了,阅卷也是这么个过程。这就是简化案卷,方便我们的工作。

  第三个目的,我觉得,我们阅卷是要达到一个寻找控方指控依托的目的,进而发现对本方不利的证据。这是从控方角度出发考虑的。作为辩护人,作为诉讼两造其中的一造,当我们拿到了公安机关或者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它在书面上指控、或者描述了这么一个犯罪过程,那么我们怎样判断他们指控的对或不对,这就需要我们要到案卷里去寻找证据。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在案卷中找到,这里面除了指控的证据之外,还有没有一些相关的、其他的一些对我们不利的证据,存在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的情形。这是我们在阅卷要实现的第三个目的。

  第四个目的,就是寻找辩方有利证据,发现控方指控的瑕疵,或者是缺陷。这个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阅卷目的。如果阅卷的时候,辩护人如果仅仅是去看到了控方的东西,而没有看到我们辩方的东西,那说明辩护律师是缺乏辩护水平的。案卷材料中的东西,有有利的、也不利于控方的,那么我们辩方的东西也有有利的和不利的,都要在阅卷中去寻找。所以作为一个辩护人,我感觉在阅卷的时候,经常会出现类似于人格**的状态。

  阅卷的第五个目的,就是固定证据,核实案情,趋利避害,启发思维。这些话是我个人做的一个总结,不一定准确。所谓固定证据就是,通过阅卷以后,我们可以把那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进行固定好,然后将案情搞实。然后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寻找、比对控辩双方的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然后千方百计去抑制控方证据效能,发扬辩方证据的力量,进而启发我们的下一步工作。

  以上是我个人觉得的阅卷要实现的五个主要目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目的,只是我现在一下子还没有想到。

  二、阅卷的准备

  第二个大的问题,我想讲讲阅卷的准备。那么在阅卷之前,我们打算怎么样去阅卷?面对这样厚厚的、甚至堆积如山的案卷,我们打算怎么样去阅?有没有一种好的准备方法呢?我个人觉得应该有这么几条,供大家借鉴参考。

  第一条思路,就是根据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指控来准备阅卷的思路。我们首先在阅卷之前,第一张纸想看的可能就是起诉意见书或者是起诉书。因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它对于整个犯罪事实有一个基本的描述,所以可以省力地寻找阅卷方向。现在,一般的起诉意见书是不列举具体的相关细节和证据的,但是有的好的侦查机关也会将相关证据列在起诉意见书后面。我们通过仔细审读起诉意见书的用词,来了解控方的指控,这一点对我们形成阅卷思路是很重要的。现在有一个问题,我也有跟侦查机关包括控方的同行有一些交流。他们就说,他们现在写起诉意见书,是写得越简单越好,越模糊越好。这个就可能给我们辩护人的阅卷思路造成一些混乱,或者甚至会故意提供一些不清晰的东西。这确实是他们的一个文书制作技巧。但是再怎么样的技巧,我们也都能够从起诉意见书的字里行间里面寻找一些指控的信息,特别是包括他们描述的一个事实经过,引用的相关法条。不管多模糊,应该说它基本的事实是会有的。当然了,我看到有的受贿罪的起诉意见书,涉及到受贿对象很多的时候,它就一笔带过,说某某某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先后从哪些人处受贿了多少钱,没有任何具体的描述,这个确实是不够“仗义”。

  除了前面所说的就指控思路进行准备之外,还有一个方法就是根据我们多次在侦查阶段会见我们的犯罪嫌疑人,反复听取其辩解得到的辩方思路。因为犯嫌的辩解,也会描述到一个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的经过,描述自己对于可能因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违法取证的过程,提到他自己的辩解。这就是一个辩方思路。根据辩方思路来阅卷,是我们必须做准备的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思路。

  第三个阅卷准备,我是这么认为的,就是阅卷的次数。 一般来说,律师阅卷应该至少不少于两次。这个所谓的不少于两次,就是第一次是寻找与指控有关的这些证据,就是通过阅卷,找到与指控一致这个方面的这些内容或者说证据。第二次阅卷,主要是寻找与控方的证据发生矛盾的证据。通过这两次寻找、两次阅卷,大体可以把这几本案卷的焦点问题寻找出来。当然,有些阅卷,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还要要有一个通读的过程。

  阅卷还有一个准备就是第四个准备,即我们要储备足够的生活经验。这就是生活经验法则。实际上来说,我们经常会发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拿了一个案卷过来,叫我们下面的一些年轻的助理去阅卷的时候,他看过以后的反馈来的经常是“这个案子很简单、很清楚,没什么问题”的结论,但是你拿过来仔细一看,却发现这个案卷材料存在很多问题,这是什么原因呢?这就是经验,即包括办案经验,也包括生活经验。所以,阅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储备,这就是你的生活经验和阅历。你的阅历越多、越丰富,那么你就更容易发现其中的生活逻辑问题。所以我一直在说,法学就是人学,我上次其实也讲到这个说法,我在外面也经常跟其他的同行讲这个观点。我们律师其实不会浪费生活,一个律师懂得生活越多,他阅卷中发现的问题会越多。

  前面我讲的这个阅卷准备,实际上是从技术上和宏观上作一个分析,这种归类也不一定科学。但是从我个人来看,如果从这四个方面来操作,做好这样的准备的话,那么这个卷我们可能就阅得通、阅得透,就能够发现问题。这个是我们在准备阅卷之前,就应当心中有数的这么一个东西,要做好这样的思想、技能准备或者是生活积累。

  三、阅卷的范围

  第三个问题,我想讲讲阅卷的范围。阅卷的范围说起来,没有人不懂,是吧?反正就是整本阅卷——当然是这样——一本一本地往下阅下去。但是这里面我还是想提出一些小的可能是有价值的问题。个人认为,或许对大家有一些帮助。

  谈到阅卷范围,第一个问题就是它的物理范围。我个人认为,卷宗经常会包括很多种类型,除了我们一般看到的侦查一二三四五编下去的这些卷之外,有的卷还有副卷。这些副卷没有装订在正式的案卷的卷宗里面,但是它又作为附件,随卷移送。特别是大的经济类犯罪的案件里面,涉及到的票据、发票这些东西就会比较多。所以,这个呢,我们不能漏。还有一个,除了侦补案卷之外,我觉得大家在复印的时候,要注意连同这个卷宗的封面,都不能少。因为封面里面有时候,比如说第一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里面有时间,办案人,装卷人等等,这些东西它都有它的特定的信息、含义在里面。当然,公诉机关自己取得的作为指控的证据、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必须要力争取得或申请取得。

  这个物理范围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实物。很多人在阅卷的时候,可能比较满足于看图片。实际上我们很多时候发现,照片和实物不一定相符,拍的照片和我们看到的实物,尽管照片的旁边放了一个尺度,但是可能也还是不会有那种直接的观感。实物证据如果移送了,我觉得律师也不应该放弃,应该去看,甚至用手去掂量掂量。

  这个物理范围里面的第三个细节,我觉得就是密卷。可能很多人办过不少的案件里面涉及到一些国家秘密,或者是侦查秘密的东西。那么这些密卷呢,控方经常会不同意提供给律师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怎么去解决呢?我个人理解是这样的,凡是应当定案的依据,都应该法庭上出示;凡是应该出示的证据,事先都应当让辩护人仔细地看过,否则这个卷宗对于我们认定法律事实没有意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前面讲的就是阅卷材料的物理范围。接下来,我想讲材料的类型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的类型一共是包括八种,这八种证据我们在阅卷的时候都不能疏忽。物证如刀、枪这些有形物;书证不但要看它的内容,还要看它的存在形式;至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这个是言词证据这一块,可能更多人是比较重视的,但实践中有经验的律师,对这些固然是非常重视,但他们对其他的一些实物证据,或者说客观证据可能会更加重视一些。那些鉴定意见,比如说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一些因果关系分析报告等,这样一些东西大家更要仔细地分析。看这个东西,先不去讲里面的内容,就说这些东西在形式上都要确保规范,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的这些笔录、视听资料这些东西,都要把它纳入我们全面阅卷的范围,应当对它进行审查。

  阅卷的范围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家要注意二审的阅卷。二审的阅卷大家要全面阅卷的话,还涉及到一审法院卷。这里面包括庭审的录音、录像、庭审的笔录、上诉状、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抗诉书、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状,还有一审法庭的调查笔录、以及一审其他随附的相关一些程序性资料。这个在二审阶段,作为律师,都是要把它认真地复制出来,要看的。而不是说作为二审律师,就看一审的案卷就够了。这一点我想提醒一下,特别是年轻的同行,尤其注意。

  上面讲了一个阅卷的范围,就是物理范围和它材料的范围,以及一审和二审不同的阅卷的范围,大家都不能遗漏。我觉得可能很多律师对于范围是不重视的,因为我常常看到很多律师在法庭上拿出来的案卷材料是不全面的。早些年,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其相关证据的目录。那个时候,我们是真的很憋屈,很想看到全部的卷宗。那么现在,既然是在可以全面阅卷,我们律师真的是一片纸、一点声音或者是任何一个可能对证明案件有帮助的事实、痕迹等鞥,都不能放过。

  四、阅卷的重点

  下面我讲第四个方面,就是阅卷的重点。阅卷究竟有没有重点?前面我讲了,阅卷应该是越细越好,全面阅卷,仔细阅卷,好像似乎并没有所谓的重点不重点。但是我这里所说的重点,指的是对于证据的性质,或者它的证明力,我们应该从哪个方面来侧重。

  我们经常在说,审查证据,实际上主要是在审查证据的“三性”。当然这个是没有问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个所有的律师都会知道。但是实际上,对于不同的证据类型、如何判断不同类型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往往重点是不一样的。而且证据跟证据之间,往往普遍地存在一种联系,单个证据往往有时候并不具有独立的证明力。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还需要普遍地去关注证据跟证据之间的联系。一个是,我们要关注的是证据的资格审查,也就是说证据证明资格,它的收集程序、主体、客体、过程、保存和使用是否合符规范。在这样一个一系列的过程里面,它反映了这个证据的合法性,非常重要。不管是对客观证据的收集,还是言词证据的收集,首先都涉及到一个合法性即证据资格问题。

  第二个就是虽然主体上是合法的,但是它内容上是不是真实?《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我们在讲阅卷的问题,实质上它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法据学的范畴,它实际上是对我们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如何审查证据的能力的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而不仅仅是把证据从厚变薄的那么简单。

  关于阅卷重点里面的一些个性化重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69条到第94条,都有具体的规定,一共是二十六条。里面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如何进行审查,都做了一些详细的规定。大家一定要认真地去揣摩,平时有事没事都可以去翻翻这二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每一个律师都应当遵守这些于我们而言相当重要的规定,而且必须要按照这个游戏规则来做。

  1.物证、书证

  对于物证、书证,根据上述规定,一定要考虑它的原始性质、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物证、书证在保管过程中是否被污染,这样一些问题。还有一些问题,特别是我们刑事律师普遍不太熟悉的相关领域,比如说生物学领域,涉及到一些实物样本、标本,比如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这样一些东西,可能大多数律师包括本人,本身不是很熟悉的。所以遇到这样一些书证、物证,由于不熟悉,我们在阅卷以后,可能还要去请教一些相关的专家,甚至提请相关的专家证人出庭,并申请重新鉴定。

  2.证人证言

  对于证人证言,我们就比较熟悉了,因为这个在法庭上我们碰到的更多。常见情形是,律师在法庭上质证的重点一般都是证人证言。我们知道,阅卷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上打赢证据仗。对于相关的证人证言,一旦我们发现了问题,就对我们律师提出了问题。我们是不是要去取证?我们是不是要传证人到庭?是不是一定要落实直接言词证据?证人证言的说法和被告人之间供述与辩解之间,关联性程度如何?存在哪些矛盾的地方或者一致的地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这些东西都需要我们去进行比对。当然,涉及到证人证言,还有一个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可能还要结合相关的录像;对证人取证地点有没有问题?能否进行补正?等等。这样的一些问题,在我们阅卷的时候都需要打问号。当然,对于被害人的陈述,也跟证人证言一样,同样存在前述的问题。

  3.被告人的供述

  对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跟一般的言词证据的收集要求,大体上具有一些共性。但是对于被告人供述的收集要求,法律规定也有一些不一样的规定,特别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类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如果是采取刑讯逼供、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就绝对排除。而对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法律要求绝对排除是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方法。那么在阅卷的过程中,我们就要去关注相关的笔录背后的录像。当然,还有一些细节,比如第一次笔录是不是告知了权利义务?“签字画押”是否存在疑问?或者是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拘留、逮捕24小时之内,进行了提审,是否提审?这些东西实际上都反映了侦查机关是否违法的这些问题。所以我们看被告人的笔录,不仅要看他的供述,而且要看他的辩解。这些细节,对于我们辩护律师而言,都是很重要的。

  谈到言词证据的审查,我们在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还要审查相关人员的签名。我在自己的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很好玩的一些签名。有的在笔录里面在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的后面,被告人打一个感叹号,然后这个感叹号的顶上弯一下,看上去像一个问号。这就是他有意地给自己将来辩解做的一些记号,实际上是反映了他在特定无奈的情况之下,被迫签字的内心。对于这些东西,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要对他进行必要的核实、比对。必要的时候,还要固定好。对于被告人翻供的这些案件,你还要考虑被告人是什么时候进行翻供,中间有无反复。他翻供的时间、时机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之下来出现的。侦查的外围、背景等等,当时出现过什么情况,与我们收集的证据之间是不是具有关联性,这些都需要予以关注。

  有关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言词证据,我就讲这么多。对于证人证言,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证人本人的身份,以及有的证人证言是采取非法拘禁段获得等问题,时间关系,点到为止。

  3.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因为鉴定意见的形式是非常的多,所以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鉴定意见,主要是要从它的资质上是否需要回避,包括相关检材的保管,以及鉴定的依据,是不是有排他性?样本的合理性,是不是足量?所以鉴定意见这一块,确实涉及到我们要不要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的问题。鉴定意见这个东西,我个人有很多案件,可以说就是通过它来推翻指控的。

  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有时会出现一个案件同一问题出了好几次鉴定意见,这时就可能存在:前后有矛盾;办过案人员不负责将文书文号写错;互相之间否定甚至造假等情形。此时,若律师因不小心而忽略一个文号、或某个字的引述差异,都可能出现一个颠覆性的错误。所以律师在阅读分析鉴定意见时,一定要非常的小心谨慎。

  4.勘验笔录

  除了注意见证人的程序、签名、过程等,还要注意有时会出现补充(包括事后补充情形)、再次勘验的问题。由于公安内部对于何时启动侦查、处理程序等问题都是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所以我们应当注意其实施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是否符合程序及规定。有经验的刑事律师经常能在这里发现很多问题,通过打勘验笔录而推翻指控的情形并不鲜见。在我前不久办理的一个当事人被指控为交通肇事的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因伪造相关见证人签字而成为了双方核心争议焦点。后来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重审后的)二审,最后我们成功排除了检方的这个证据。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时间关系,我这里没有办法介绍个案中通过排除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而成功办案的过程,在此我只是做一个提示。

  5.辩认、侦查实验笔录

  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则涉及到主持人、见证人、过程方法、气候条件、数量、对象等因素。在辨认笔录中,不仅仅需要特别注意辨认有无暗示、对象是否足够、被辨认人有无具体身份信息等形式要件是否规范,更重要的是考虑其实质内容与其他证据间的关联性问题。

  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由于最高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在此就不再展开了。

  在这里,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两个非常实用的经验——

  第一,按时间顺序纵向整理证据。对于不是特别疑难复杂的案卷,我通常会在阅卷后将案卷全部“打散”,然后按时间顺序,重新整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以此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的侦查过程和侦查人员的办案思维的形成过程。通过审视侦查过程,我们会发现很多正常情况下,按原先装卷顺序所不能发现的有价值线索,对案件的合理怀疑亦会浮出水面。

  第二,横向比对证据间关联性。例如,被告人口供与实物证据发生矛盾,前者供述作案工具为水果刀,现场却发现把匕首;口供与环境发生矛盾,有时候,我们甚至发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案件实际的环境之下,是无法成立的,即客观不能犯的情形。对于这些比对,是阅卷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经验。

  以上是我对于阅卷方面的重点工作,所作的一个简要的罗列,包括了证据的“三性”、具体证据的审查重点及将证据从时间纵向、事实横向上进行比对的基本看法,供大家交流。

  五、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

  今天晚上和大家汇报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问题。我们都说“鱼有鱼路,虾有虾路。”“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每一个人的阅卷方法都不一样,但是会不会做阅卷笔录,是区分律师是仅仅将案卷变薄,还是通过阅卷去发现事实真相、将案卷变薄并加工编撰案件法律事实的重要分水岭。就好像说,作为一个编辑,他仅仅是将书本做一个简化,从厚变到薄,还是能通过编辑整理、内部加工,最后编纂、创作形成一本全新的书,是衡量一个编辑的水平的重要因素。

  我下面介绍我个人制作阅卷笔录的基本方法。当然,方法因人而异,我希望我的这个方法能够对大家有所借鉴。

  【1】一般而言,我阅卷笔录的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介绍,内容包括被告人身份、犯罪事实、指控罪名、被告人辩解等相关基本信息。

  【2】第二部分,是制作阅卷笔录时,书面所要反映的核心内容。

  其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情节,其中既包括控方情节,也包括辩方情节,这些内容都要从案卷中一一寻找出来。

  其二为言词证据的前后矛盾之处,同供不一、同证不一、供证不一的情形,都要一一列明。

  其三,构成犯罪的五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及结果要齐全。没有争议之处列明一次即可,有疑问、争议之处每次都应仔细比对、列明。其中,对于前后矛盾、前后完全相同之处,也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注,前者反映了相关言词证据的变化,后者则存在复制黏贴的可能。同时,结合前述纵向、横向比对方法,我们大体就可能形成我们的辩护思路。

  【3】第三,制作相关笔录时应尽量使用原文摘录的方式。原文往往会以一问一答形式展开,在对原文进行摘录时,应尽量遵循原文形式,不要用自己语言进行概括加工。当然,若证据明显没有证明意义,可以通过附带加标记方式进行概括性说明。

  第一次阅卷时,应当以客观视角将全部卷宗通读一遍,俗称读小说,这个过程不需要制作笔录,但需要在白纸上写提纲和注提示。在发现问题、找出争议点后,再制作阅卷笔录时,会非常的清晰明了。

  制作阅卷笔录技巧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制作阅卷笔录,究竟有无模板?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青年律师问我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每个律师都有他自己制作阅卷笔录的技巧,并且会因个案而异。但是,绝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有时案件在定性方面发生争议,制作阅卷笔录会更注重于定性的问题;有时案件因定量发生争议,阅卷笔录的重心会偏向于定量问题;而有时案件在核心证据间出现争议,此时制作阅卷笔录又是另一种证据比对的方法。

  据我所知,目前检察机关制作他们的阅卷笔录——审查报告是有模板的,并且较之律师的阅卷笔录,他们的审查报告更为详细。审查报告是有一个随着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模板,律师的阅卷笔录是没有权威的模板的。

  结合我个人的阅卷经历,这么多年办过这么多案件,我认为阅卷笔录也是可以存在这样一个基本的框架和模板的。按照这样的一个框架去阅卷,会有利我们在阅卷时发现问题,厘清案件事实、争议问题,也比较省时省力。在这里,我介绍几类模板——

  第一类为普通刑事犯罪,即传统犯罪。一般而言,普通刑事犯罪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住址、前科、强制措施等);2.控方的指控内容;3.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辩解;4.列明针对指控内容、主要辩解在案卷中所找到的相应的事实、证据等材料;5. 提出分析意见并计划下一步工作。

  第二类为走私、贩私、金融、税务等经济类犯罪。制作这类犯罪的阅卷笔录时,在格式上仍应遵循上述制作普通刑事犯罪阅卷笔录的方法。同时,针对该类犯罪书证特别多的特点,需要将重点放在书证及其复印件的审查上。对于大多数的经济类犯罪,口供主要用于证明客观行为与主观犯意之间的联系,对于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则更多的需要通过大量的书证,一环扣一环的,进行分析。特别是阅卷中涉及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需要我们在阅卷时还要尽可能找到具体的规定。当然,对于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与相关的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的联系,是阅卷摘录的重点。最后,律师还应围绕控方指控和犯罪嫌疑人辩解两方面,进行证据摘录。在阅卷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既不是控方指控,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第三种情形,此时律师应当分析该情况出现的原因及对案件可能的影响,在阅卷时以附加材料的方式,予以注明。

  第三类为常见的职务类犯罪。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类犯罪的阅卷。目前对于此类犯罪,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的形式上,其实已经很难发现明显的缺陷。我们所说的缺陷,并不是指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缺陷,而是指笔录中明显不合常理的反常之处。因为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类犯罪,主要是依靠口供来定案的。因此对于职务类犯罪,我们应当紧紧地围绕着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两方口供的比对差异,并联系相关事实,以表格形式清晰地将其表现出来。实际上,有与没有的基本事实,笔录很难明显看出,需要关注的,往往是合理性。一方面,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犯罪构成要素的关注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要“说成是”存在的,总会在某些地方留下不易发觉的破绽,这就需要辩护律师高度的注意力和丰富的生活经验、办案经验来支撑,无法找到一个标准的发现问题的阅卷记录的模式。

  我以为,比较容易的阅卷笔录,主要还是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它们考验的是律师的生活经验和观察问题的注意力,在工作量上是相对轻松的。当然,有些职务犯罪不仅涉及一般的生活经验,还与当事人及相对人所处行业的特殊情况有关联,对于这些问题,律师当然应当注意到。而经济类犯罪,更多是考察律师了解相关关联学科的专业程度。所以律师是活到老,学到老,遇到案件中不太了解的某些问题,我们应当及时向他人请教,或者搜集有关专业的、权威的知识。

  以上讲到的所谓三个模板,都是按照犯罪类型进行分类。最后我还要讲的就是另外一种分类方法,该方法是以被告人数量、犯罪次数为分类标准的制作阅卷笔录方法。

  多被告案件、存在多节同类犯罪事实的案件,一般主张通过列表、横向比对的方式来进行阅卷。我和徐宗新主任在金华办理一个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件,其中涉案指控的人员数量、指控的买卖象牙次数都非常多,所以我们制作了非常详细、长达二三十页的阅卷笔录。在一人多次犯同罪或多被告人共同犯同罪的情形下,采用比对方法进行阅卷,效果会一目了然。

  这种阅卷笔录模板,更多的是通过直观形式对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原因等因素进行一一分析、对比,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然后再结合我前面讲到的时间上纵向比较、事实上横向比对方法,我们一般就能很快发现控方指控的依据是否充分。

  总而言之,如何制作阅卷笔录的方法,还是前面将那句话,“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但归根结底,我们是要通过阅卷实现我们的阅卷目的——熟悉案情,寻找真相,简化案卷,方便庭审,找到控辩双方有利和不利证据,从而得以夯实案情、趋利避害的建立一个攻防体系。事实上,也就是律师通过制作的阅卷笔录,可以一目了然看到案件中的问题,形成新的办案思路,为我们的下一步工作提供一个方向。

  以上是我对阅卷问题所分享的一个极其粗浅的看法。因为时间关系,要在一个小时里将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很透彻,能力上和时间上都不允许。如果主要讲一个阅卷案例,那就有可能不只一小时,所以我只能把这个问题做一个非常简单的梳理,我希望通过这种非常简单的梳理,给各位同行带来一个宏观上的认识,进而对大家的工作和执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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