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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立案追诉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华律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1

  核心内容:何为放火罪?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放火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本网编辑在本文中为你详细解读。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放火罪的行为是纵火。这里的纵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客体 放火罪的客体是财物与人身,包括焚烧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焚烧上述财物,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应当指出,这里的财物,一般是指他人财物。但焚烧本人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放火罪。

  2、罪责

  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任形式 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而在于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是放火罪的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则是放火罪的加重结果犯。只有放火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如在行为人正要点火时被抓获,或者因自然力的原因无法点燃等,才是放火罪的未遂。

  (三)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情节认定: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犯 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实害犯 犯放火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在故意的情况下,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过失的情况下,放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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