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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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6-09-0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罪名。在实务操作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常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伴,很少出现单独定案的情况。哪些问题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常见的问题呢?有以下十个问题是常见的,请看下文介绍:

   1.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汇报收入必须汇报哪些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0430]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适用在普通百姓身上吗?

  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如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底线是多少钱?)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6.怎么样的财产算“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当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时,这样的财产就被认为是“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7、何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要件是“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行为人“不能说明”,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有条件说明财产来源而拒不说明;第二,确实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或者虽然交代了财产的来源,但因线索不具体或者行贿人在逃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又无法找到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构成其他犯罪,就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能够证明确实属于违纪所得,如过年期间收受下属的巨额礼金,但无“为送礼人谋利益的”证据,也无索贿证据,就只能以非法所得认定,而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8、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举证责任倒置吗?

  举证责任,是指刑事诉讼法中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在办理巨罪案件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法中已规定巨罪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司法机关无需调查核实,即可根据其所作说明,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巨罪。但是根据我国刑诉法确认的刑事举证责任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承担。因此,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巨额财产来源所作的说明不是举证责任倒置,不能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司法机关应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作的说明调查核实。如查实这种说明是真实的,则不能认定为巨罪。

   9、不当得利属于额财产来源不明吗?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不当得利拥有拾得物、错得物和自然物,且差额巨大,虽然取得该财产没有合法根据或者有民法上的过错,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职务没有关系,且在占有的目的、动机上都与巨罪不同。因此,只能依照民法来处理,或收归国有,或责令返还,不能认定为巨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谎称巨额财产是不当得利所获,尽管揭穿这类谎言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司法机关不畏繁难,一方面对其谎言进行仔细地核查,另一方面对其进行政策攻心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欺骗司法机关的严重性,定然将它查一个水落石出。

   10、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部分,是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应当怎样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部分,是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就不能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犯有巨罪。如其家庭成员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责令其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又不能查明其合法来源的,应认定其家庭成员为巨罪。如其家庭成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即使其家庭成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经司法机关查明属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都不能认为构成巨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但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谎称该财产系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甚至将存款、汽车、股票、别墅等财产记在妻儿、父母名下,对此。司法机关应认真核实,及时查明该家庭成员有无可能和条件获取该部分财产,揭穿其谎言,认定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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