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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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6-07-05

  摘要:面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诉或者不诉都可能改变其命运。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规定和程序内执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下由本网小编为您介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如何构建的。具体如下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以顺利运转必须包括几个阶段

  1、决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确定考验期;

  2、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

  3、根据考验期内的具体情况,作出终局性决定即起诉或不起诉。

  由此可知,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后,犯罪嫌疑人最终是被不起诉还是起诉的关键就是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

  二、检察机关什么情况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在“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和“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这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考虑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果的评价不能生硬的看它符合哪些法条,应处何罪、何刑。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虑犯罪的各个方面,例如犯罪事实(包括被害者的受害程度、犯罪动机、原因、方法、手段等);犯罪者的危险性(包括其性格、年龄、一贯表现和成长环境等)、被害人利益(包括被害者的受害程度等)、犯罪行为和处理结果的社会效果(包括社会对该犯罪的关注度、犯罪对社会的影响等)、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包括其是否主动认罪、是否有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是否有争取被害人谅解和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行为等)。另外,还应该考虑进入诉讼的经济性、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等,从而最终判断是否有起诉的必要。

  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何考察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和规定、接受矫治和教育。至于具体的矫正教育措施则没有提及。鉴于缓刑制度同样具有一个类似的考验期的,因此,我们可以参考社区矫正的做法。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人员应包括案件承办的侦查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由检察机关最终确定。

  在条件成熟时,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可以设立专门的常设考察机构。并且,为了更好的促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并且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可以参照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被考察人员可以以提供无偿服务的方式来进行矫治和教育,还可以参照日德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遵守一定的规定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做法。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这是我们亟需完善的。参照刑诉中的其他决定程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正公平法制理念,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

  1、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该案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报请该院检察长审查批准;

  3、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被害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进行协商,或者举行听证会,由检察员主持,侦查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及被害人所在社区代表参加,听取各方的意见以最终确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验期和应履行或承担的义务;

  4、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5、人民法院审查并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方面的意见,确认是否是自愿接受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6、制作并送达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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