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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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6-05-17

  摘要:死刑复核权回归最高法院后,检察权是否应介入?这在一直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检察权的介入是死刑复核程序具有法理根据,也是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的知识。

  (一)是诉讼程序还是行政审批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直接决定对死刑复程序参与主体、方式等具体模式的不同认识。

  目前,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主要由三种观点:一是审判(诉讼)程序论,认为死刑复核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一种形式,死刑复核程序属于诉讼程序 是行政程序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不是诉讼程序,因而检察机关没有必要介入。” 三是混合程序论,认为对双方无异议的案件采用行政性复核程序,对双方有异议的案件则采用审判性程序复核,必须开庭审理

  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是诉讼程序,否则,将丧失正当性。死刑作为一种“杀人”之刑,其正当性一直受到人们的怀疑。16世纪初,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首开废除盗窃罪死刑之先河,尔后众多思想家沿着这一历史伟人的足迹,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艰难而又顽强地求索,贝卡利亚在其经世巨着《论犯罪与刑罚》中的呐喊,拉开延续至今的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人的生命具有一次性和不可逆转性,这就决定了错杀、滥杀的不可补救性,由于司法活动终究是人的活动,不可避免出现错误,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保留死刑,错误适用死刑就不可避免,“错杀与滥杀无辜是死刑的不可避免的伴生物,并非危言耸听.因此,通过特殊正当程序来减少和避免死刑的错用与滥用,就成为所有保留死刑国家的必然选择。纵观国际,死刑的适用都有一套不同于一般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如强制上诉程序、强制辩护制度、特殊的执行程序、特殊的证据规则等。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限制死刑的路径有无非是立法上削减死刑和司法上控制死刑适用。“完善的死刑适用程序,即可以形成有力的死刑适用的限制机制,有利于实现“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目标.死刑复核制度正是限制死刑的特殊诉讼程序。既然死刑复核程序属于诉讼程序,那么,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辩方的辩护人都必须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这是诉讼三方构造的应有之义,也是正当程序中“平等参与性”的必然要求。正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使审判区别于其他秩序形成原理的内在特征在于,承认那些将要受到审判所作决定直接影响的人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参加审判,即承认他们为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而提出证据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

  (二)是公正优先还是效率优先?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永恒的追求。

  有人认为,检察权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方也必然介入,这样势必耗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有人认为,“控辩双方不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不影响法官了解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的证据实事”,“当务之急不是抛弃现行的复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行构建完美的死刑复核程序,而是把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实施到位.按照该论者的观点,在控辩双方不参与的情况下,法官要了解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的证据事实,只能是单方面接触或书面阅卷,不可能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最高法院目前实行的恰恰是这种单方接触的方式。这种观点与程序正当性所要求的中立、公开、参与原则是相背离的。“在强调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今天,回避检察机关的参与,这种复核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不符合正义的,面临正当性危机.于死刑复核程序而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公正优先原则,死刑复核程序的繁琐性、复杂性是死刑程序正当性的内在要求,也是保留死刑的刑事政策所应该付出的代价,因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剥夺生命的代价理当高于其他刑罚。相反,死刑程序的简化和效率,必将导致死刑适用的代价低廉,随之而来的就是死刑滥用。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正当的死刑程序就应该是繁琐和复杂的,因为“我们不再愿意使或者能够使被判刑的罪犯迅速地从法院走向侍候他的绞架

  (三)是检察机关强行介入还是检察权必然延伸?

  不管人们对于我国检察权属性如何争论,但是检察官制度从产生之初到现在通行世界各国,具有控制法官恣意和警察滥权的双重功能却是没有争议的,“检察官不是法官,但要监督法官裁判,共同追求客观正确之裁判结果;检察官也不是警察,但要以司法之属性控制警察的侦查活动,确保侦查追诉活动之合法性,检察官制度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法官一手包办的纠问式审判,“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从而使法官限于被动消极角色,“保住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性,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个特殊的诉讼程序,理应有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不能由法官一手包办,这是权力制衡的必然,是检察权的自然延伸,因为“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roletaking)之后,各司其职,互相之间既配合又牵制,恣意的余地自然受到压缩,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复核权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一旦复核权被虚置,程序正当性的中立、理性的要求将无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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