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关于死刑存废争议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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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6-02-21

  摘要:废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趋势,目前很难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但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因为死刑是解决社会中犯罪这一矛盾现象所必需的一种武器。 薛洪涛, 8月27日,日本法务省首次向新闻媒体公开了东京拘留所(东京葛饰区)内的死刑刑场,并首次允许拍照录像。

  8月27日,日本法务省首次向新闻媒体公开了东京拘留所(东京葛饰区)内的死刑刑场,并首次允许拍照录像。自1998年11月起日本法务省开始透露处决情况和人数,2007年12月开始公布被处决的死囚姓名和行刑场所。

  今年7月28日,日本民主党执政后首次处决死囚。日本法务大臣千叶当时透露自己目睹了行刑过程,并指示在8月内对外公开刑场,希望通过这一次公开就是否需要取消死刑问题,“促进国民间的讨论”。

  70%的国家实质上已废除死刑

  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

  维基百科2009年6月统计,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情况也不相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就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

  表现之二就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例或一例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例死刑。

  根据大赦国际统计到的数据,2009年全球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为2408人,其中有的国家统计到的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是1700人。其余的国家,伊朗388人被执行死刑、伊拉克120人、沙特阿拉伯69人、美国52人、越南9人,苏丹9人、日本7人、新加坡1人,这些国家是2009年执行死刑的主要国家。

  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国家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美国现在有12个州废除了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总的来说,它对死刑的适用也是持相当严格的立场。

  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都规定只有严重的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而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美国投入了巨额的司法成本。

  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美元以上。

  近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例如,1999年美国执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执行了66例。

  日本每年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且执行死刑的人数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

  印度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学者所指出:“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

  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有以下几个类型。

  首先就是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欧各国的情况看,废除死刑首先是减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后引入替代刑或减刑以求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废除死刑。但这并不是所有国家废除死刑必经的程序,法国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彻底废除死刑的。实际上,目前为止,欧洲只有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土耳其。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尽管南美洲废除死刑运动起步很早,也遭遇过几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经恢复死刑和再次废除死刑。

  在废除死刑已有百年传统的南美洲,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比较彻底,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联系。

  其次就是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

  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这样,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最后还存在一些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

  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

  还有一些非洲国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于他们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

  在废除死刑运动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与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区,许多太平洋岛国,由于受到英国等国家的影响,并没有引入死刑。

  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

  世界废除死刑运动200年

  废除死刑运动经过了反复的曲折的发展历程,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一项十分令人关注的国际政治和法律问题

  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初步成型于19世纪。废除死刑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的启蒙运动,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观念。

  1764年,意大利改革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发表了著名的论文《论犯罪与刑罚》,提出的废除极具恐怖色彩和适用随意的刑罚,创立一个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贝卡利亚主张,死刑是不人道的也是无效的。

  18世纪80年代,贝卡利亚的观点被奥地利统治者接受,奥地利将死刑搁置起来。这一时期,俄国也一度中止死刑。

  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一级谋杀除外)。1861年,英国也将死刑限制在谋杀罪。自从1837年密歇根州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后,就从未执行过死刑,并且于184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废除死刑的法案。

  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是南美洲的委内瑞拉,它于1863年颁布了废除死刑的法令。

  20世纪死刑废除运动迅速发展,并在全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20世纪前25年,一些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在和平时期对所有的罪行都废除了死刑。

  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50年代。由于发生了诸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等重大国际事件,原来一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又重新恢复了死刑。如意大利,在1927年墨索里尼上台后,又恢复了死刑。在德国,纳粹政府将死刑由一种刑事政策的工具变成了一种种族和政治操纵的工具。

  20世纪60年代至世纪末,废除死刑取得重要进步,许多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即废除了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死刑。许多欧洲和拉美国家宣布从法律上废除死刑,实际上这些国家已经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在宣布废除死刑前的一段时间里已经停止了死刑的执行。

  20世纪世界各国废除死刑运动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其中许多国家是90年代东欧剧变和从原苏联新独立出来的国家,如波兰、格鲁吉亚、斯洛伐克、立陶宛、阿塞拜疆、爱沙尼亚、土库曼斯坦等。

  这段时期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大增,是以前所有时期的3倍。而且所涉及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大洲,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欧洲和南美洲。

  但在整个20世纪,全球的废除死刑运动曾经出现过一些倒退和反复。究其原因,最主要还是与各国在各个时期的犯罪数量和危害程度直接相关。

  从1989年到2001年,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像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

  废除死刑运动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它经历了两百年的风风雨雨,经过了反复的曲折的发展历程,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一项十分令人关注的国际政治和法律问题,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重视。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和做法,世界各国都是十分谨慎的,不会轻易作出结论。

  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开展废除死刑运动时,都将废除死刑运动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具体利益结合起来,甚至带有某些明显的政治或外交目的,如原东欧等国家。

  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也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从文化、宗教和社会状况等现实出发而作出的判断,并非一味地去迎合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意愿,如印度。任何时候本国利益都是第一位的。

  废除死刑比较早且发展较快的国家,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早或者快的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文化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相对比不发达国家要少一些,因此,废除死刑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稳定和进步,因而,他们往往成为废除死刑的急先锋。

  而相比之下,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废除死刑,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进步带来不良的影响。废除容易恢复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必须慎重。

  即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鉴于本国的具体情况和传统,并没有一味地去追随所谓潮流,而是继续保留了死刑制度,如新加坡和日本。

  但是,世界废除死刑运动还是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取得成就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不断强调,使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态度日益鲜明。其次,对人权的强调使一些区域性组织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外,一些以促进人权事业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而斗争。

  死刑存废争议焦点

  废除死刑是不是必然的趋势,目前很难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但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以104票赞成、54票反对、2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提出的成员国暂停适用死刑的决议。反对死刑的国家对通过这一决议表示欢迎,而支持死刑的国家对这一决议通过表示遗憾。

  对于死刑存废,几十年来世界一直争论不休。欧洲人认为“死刑剥夺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并不断向美日中印等坚持死刑的国家施压。

  而坚守死刑阵地的国家也毫不含糊:“既然废除死刑是以尊重生命权为出发点,那被害人的生命权就不需要尊重吗?这难道不违背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理念吗?”多数国家还认为,死刑不是一个人权问题,而是事关一国司法独立的问题。

  死刑在世界上的争议不断,对于它的存废,各国一直没有共识。国际法也并未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死刑可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

  世界上反对死刑的主要是欧洲国家。禁止死刑被写进了47个欧洲国家共同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并成为加入欧盟的一个必要门槛。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方面,欧洲可谓是“急先锋”,对于世界各地公开的死刑事件,欧洲总要公开进行谴责。

  至今保留死刑的美国,围绕着是否应当保留死刑也争论了很多年。尽管民间存在争议,但美国政府的观点相当明确。联大讨论全球暂缓死刑决议时,美国代表罗伯特海根表示,“必须要明确,国际法并不禁止死刑”。

  除了美国,日本是另一个保留死刑的发达国家,为此日本也频频受到欧洲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的指责。尽管日本民间对保留死刑也存在一些争议,还有民间组织不断发起废除死刑的运动,但近些年来,保留死刑的呼声却不断高涨。日本官方的民调显示,赞成死刑的日本民众超过80%。

  对于坚守死刑的一块重要阵地——亚非国家来说,“死刑也许不是万能的,但废止死刑却万万不能”。印度与新加坡、埃及等国一起在联大表决暂缓死刑决议时投下反对票。印度政府认为,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其司法制度,这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沙特严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兰经》,因而在执行死刑方面往往带有明显的原始部落或部族争斗色彩。据大赦国际组织称,中东地区不少国家仍保留有某些残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斩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乱石砸死犯人的刑罚)。该组织还称,沙特是世界上被执行死刑人数比例最高的国家。

  死刑存废的争议点很多,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死刑的目的能否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为历来的犯罪统计和调查显示,死刑不足以预防未来犯罪。一些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支持死刑的认为,死刑可以阻吓严重的刑事犯罪,死刑对于特殊预防一劳永逸,并且通过适用死刑还可以恢复社会道德平衡。

  死刑存废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集中在死刑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地运用,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不公正,有不少任意性,产生了不少冤假错案,而且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支持死刑的人则认为,目前的诉讼制度基本上是公正的,存在死刑执行前的救济程序,还可以通过新的科技手段减少冤假错案。

  第三个争议焦点就是死刑的代价和成本,支持死刑的人认为,国家不应该为判处死刑的人支付关押他们的成本。反对死刑的人认为,保留死刑社会需要付出的代价更高,因为一个死刑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许多国家投入。

  从世界范围看,废除死刑是不是必然的趋势,目前很难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但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因为死刑是解决社会中犯罪这一矛盾现象所必需的一种武器,就如同战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极端手段一样,只要战争有存在的理由,那么死刑就有存在的理由。

  与此同时,废除死刑也并非是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标志,要不然就很难解释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自诩“人权卫士”的美国仍保留死刑,也很难解释为什么一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又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并扩大死刑的范围。

  ■延伸阅读■

  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

  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其第3条庄严宣告:“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但由于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审判刚结束,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仍保留死刑,宣言并未堂而皇之地提出废除死刑,但其隐含的目的无疑是最终消灭死刑,保障人的固有生命权。

  1950年11月4日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于罗马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院依法对他的罪行定罪后而执行判决时,不在此限。1982年通过的第6号议定书规定,除战争中或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以外,应废除死刑,即和平时期无死刑。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全票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第6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公约是对人权宣言精神的继承和发展,它阐明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死刑,尽管没被禁止,但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二是,严禁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废除死刑是国际人权法的目标。

  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关于死刑的条件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主要内容体现在第4条第3款:“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死刑”;第4款规定:“极刑不适用于政治罪或相关的普通刑事罪”;第5款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判处死刑,而且对超过70岁的老人及孕妇不得执行死刑。”1990年又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号召当事国废止死刑的适用,禁止缔约国于和平时期在其境内实施死刑。

  1984年5月25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第2条规定:“可按犯罪后处罚较轻的刑罚惩罚”,第3条规定:“新生儿的母亲和精神病患者也不得执行死刑。”相关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规定,为逐步废除死刑做了制度上的准备。

  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第37条第1款明文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旨在废除死刑的专门人权法律文件,更加具体、明确和具有针对性。它不仅在其前言中强调“以强烈的措辞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而且规定“缔约国不能在管辖范围内对任何人(包括被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除了“战时宣判的严重军事犯罪,任何保留都是不允许的”,希望各缔约国“从此承担起废除死刑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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