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自首立功 盗窃被告最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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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倬
  • 2015-11-26

案件背景

20148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赵某、刘某等人在XX地区团伙盗窃汽车共计六辆,后被公安机关档获。另外,李某、赵某等人在刘某出租方内吸食**,经查验为阳性。刘某还介绍张某购买其他盗窃车辆。20141月,X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工作

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我们参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随即进行会见了解整个案情,后在检察机关查阅了全部案件资料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经查阅全案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刘某是以掩饰、隐藏犯罪所得被公安机关档获,在讯问过程中,刘某主动坦白参与的盗窃行为,故本案刘某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公诉机关未予认定。另外,刘某参加共同盗窃的车辆仅三辆。

裁判结果

X县人民法院于20152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刘某构成自首、立功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其参与的盗窃车辆为三起而非六起,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本律师从轻辩护获得成功。

律师点评

刑法所确定的如自首、立功、主从犯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往往隐藏于众多的案件材料当中,需要律师抓住重点并提出,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若本案未成立自首、立功等以及参与的盗窃数量认定,那么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将可能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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